轉介賄款500萬 鄭冠宇違反仲裁人倫理

2015-03-0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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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冠宇任機場捷運案仲裁人,曾要求掮客將賄款500萬轉給其他人,違反仲裁人倫理。(取自台北大學法律系網站)

鄭冠宇任機場捷運案仲裁人,曾要求掮客將賄款500萬轉給其他人,違反仲裁人倫理。(取自台北大學法律系網站)

日勝生提出美河市求償仲裁案,柯市府團隊展開反擊,要求撤換2名仲裁人,其中日勝生選任仲裁人鄭冠宇在機場捷運BOT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仲裁案中,曾向特偵組供述,長生公司掮客蔡茂寅要給他5百萬元,他雖未收,卻要蔡轉給推薦其進入仲裁協會的人,其行徑已明顯違反仲裁法規定,「恐有裁判不公之嫌」;也違反「仲裁人倫理」,應送協會成立「仲裁人倫理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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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仲裁實務的法界人士指出,依據鄭冠宇對特偵組的供述筆錄內容,已構成仲裁法規定的第15條、16條,「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另第16條明訂,「仲裁人有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且迴避之原因無論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均可請求仲裁人迴避。

另外,依據仲裁人協會制訂的「仲裁人倫理規範」第7條,「仲裁人應維護仲裁之公信力,不得接受當事人關說、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或有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並應盡力避免外觀上令人生偏頗之虞之行為」;又第11條規定,「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返酬應」,法界人士認為,在機場捷運BOT仲裁案中,鄭冠宇既已坦承曾和蔡茂寅接觸,其實已構成「不當」,應送仲裁人協會的「仲裁人倫理委員會」調查,該委員會亦可認定他應否迴避相關仲裁案;依規範,委員會亦可停止其擔任協會仲裁人6 個月至3年;最嚴重甚至可禁止擔任協會仲裁人,並註銷其仲裁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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