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屋大火案》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 監委高鳳仙:桃市府應重新檢討

2018-05-0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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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新屋大火案造成6名消防員喪生,監委高鳳仙2日表示,市府16名違失人員,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應重新檢討。(資料照,甘岱民攝)

桃園新屋大火案造成6名消防員喪生,監委高鳳仙2日表示,市府16名違失人員,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應重新檢討。(資料照,甘岱民攝)

2015年1月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因現場發生閃燃而造成6名消防人員喪生,經調查發現此處為20年的違建。監察委員高鳳仙今(2)日表示,桃園市政府放任大型違建非法存在及違規營業20年,但市府16名違失人員,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應重新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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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表示,過去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新屋鄉公所放任發生火災的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期間作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的用途。

高鳳仙指出,桃園縣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違建未能切實進行查報、稽查,並勒令拆除,甚至於2014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桃園市府議處9名人員 只有約僱人員記過1次

新屋大火案發生後,桃園市政府雖然曾議處9名人員,但僅將拆除科約僱人員記過1次,其他人則只給予申誡或書面警告等,處分相當輕微。

高鳳仙表示,監察院2017年10月5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詳細列出16名失職人員的違失情節,請桃市府重新檢討議處。但桃市府4月30日發布新聞稿,竟仍對7人不處分,並維持9人的原處分,沒有一人因監察院糾正案而給予處分或加重處分,明顯不適當。處分是否過輕,監委認為應該再加以檢討。

高鳳仙也指出,新屋大火案所造成的嚴重傷亡及違失情節十分嚴重,希望桃園市府能重新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並給予適當議處,才能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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