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條例禁萊豬無效」合憲!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2022-05-1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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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今(13)日宣示憲法法庭判決,衛福部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法院大法官今(13)日宣示憲法法庭判決,衛福部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資料照,顏麟宇攝)

嘉義、台南、台中、台北、桃園等5個市議會,因為「禁萊豬」地方自治條例規定遭衛福部發函宣告無效,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13)日宣示憲法法庭判決,衛福部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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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等5議會訂定自治條例,對於萊克多巴胺之檢出標準更為嚴格,並主張自治條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立法權限,與中央法令產生權限爭議。

不過,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依法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安全容許量標準具全國一致之性質,屬中央立法事項。

判決也表示,如容許各地方得自訂不同之動物殘留用藥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則必然對各該地方轄區外之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例如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之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義,致民無所適從。

判決提到,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判決也說明,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安全容許量之標準,同條第2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未授權地方亦得自行另定不同之安全容許量標準。衛福部先後公告就進口牛肉及豬肉分別訂定其殘留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標準,不僅有食安法之明文授權,亦符合憲法第108條規定其屬中央立法事項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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