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日前監察院通過了糾正案,未見彈劾任一官員。雖經容冗長之討論留給社會大眾亟待省思的問題:此案非天災,既為人禍,提供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難道不是政府責無旁貸的基本責任嗎?然而30多條無辜的人命卻就此平白無故被犧牲掉了。
為政者可以因不知而免責嗎?不知管線在那兒?那麼無異鼓勵公務員日後只要做駝鳥,責任大的事件儘量交給下級核章,就可裝看不到。而何謂政府知的責任?主張沒人告知就可以不知而免責嗎?若是如此,請問政府的積極主動勇於任事為民服務的精神何在?至少柯P還曾經想過若101遭受恐怖攻擊時應如何處理。
就可預測性而言,既為人禍,難以謂為氣爆具不可預測性所以公務員不必糾彈。若係如此,則日後他處發生類似氣爆重大死傷時,大可如是標準相關公務員不具違失不需彈劾,甚至此案公務員不需彈劾之標準進而影響國賠,畢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也別忘了同法同條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寓意了公務員應為而不為所應負之責任。
百姓何辜?生命無價!死亡30餘人之重大氣爆案由行政機關自行檢討中階主管以下之人員或為本案之交代。然無刑責卻不等於無行政責任,無行政責任更不等於無政治責任。彈劾須送公懲會,機關內部懲處功過相抵下最多抓幾個麻雀象徵了事,無法產生公懲會議決之司法效果,事過境遷後難以真正預防未來類似氣爆事件之再度發生。
在全球跨域治理的環安時代到來時,我們做好了因應之相關準備與心態嗎?
專業上要跨不同領域快速整合;行政上要跨不同機關快速整合;政治上政務人員當重大災害發生死傷無數時,也應深切面對跨機關跨領域無法快速整合獲致正確結論下所導致之重大傷亡而有其必須面對之政治責任,甚至極可能面對彈劾之應負責任。畢竟時代不同了,快速反應將傷害降到最低的靈活政府才是人民所需要的,誰會在意你公務員能不能預知氣爆,但會在意你平時有沒有做好防範災害的充足準備?以及為甚麼會死傷慘重?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難道政府真正做好了跨域治理必須面對的政治責任嗎?當然也包含了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標準。
*作者為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