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觀點:新北女警值勤車禍爭議,應循國家賠償程序辦理

2022-06-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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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身為女警所屬機關,不應將本案的賠償責任推給女警個人承擔,而應積極輔導受害民眾依循國家賠償程序處理。(示意圖/交通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身為女警所屬機關,不應將本案的賠償責任推給女警個人承擔,而應積極輔導受害民眾依循國家賠償程序處理。(示意圖/交通局提供)

今年5月11日,新北市一名女警於執行巡邏勤務時,因故擦撞路旁三輛轎車,引發民事糾紛。由於遭碰撞的車輛中,一輛為賓士,另一輛為特斯拉,所以引起媒體廣泛關注。昨日(6月6日),雙方進行第一次協商,車主希望由肇事女警出價180萬將受損車輛購回,更引發大眾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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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本案受損車主應循國家賠償程序,向新北市政府求償,請求新北市府「回復原狀」,亦即支付車輛之修復費用;車主向女警個人求償,並且要求購回受損車輛,與法律規定不符,也很難期待本案年方25歲的女警有足夠的資力可以拿出180萬購回受損車輛。

簡言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9條規定,請求賠償時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同法第7條並規定,國家原則上應負「金錢賠償責任」,並且應該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相關之國家賠償費用。事實上,新北市政府早已訂頒「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及「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處理相關的賠償事宜,其中「賠償計算基準」第5點第1項更明定:「物之損害賠償:以修復為原則,並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基準。修繕費超過重置費用一點三倍者,以重置費用一點三倍為限。」

新北女警執勤撞轎車。(警方提供)
新北女警執勤撞轎車。(警方提供)

本案女警係於執行巡邏勤務時,駕駛公務車,擦撞路旁三輛轎車。此明確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且該名女警對於車禍之發生,顯然至少有過失,依據上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相關車主應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該女警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要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金錢賠償,支付車輛之修復費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身為女警所屬機關,不應將本案的賠償責任推給女警個人承擔,而應積極輔導受害民眾依循國家賠償程序處理。如此,公務員(女警)不至於因為此一意外承擔過重之賠償責任(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受損車主也才能快速獲得賠償,不至於因為調解或訴訟程序拖延時日,無法獲得正義。

*作者為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本文原刊《觀策站》,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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