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國上下、特別是醫界被疫情困擾不堪時,4行政院為建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機制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草案,4/28函請立法院審議,沒想到,未聞立法院有什麼審議,5/31居然已三讀通過,令人愕然。
筆者長期關注醫病關係(病歷中文化),認為此法劃錯重點,對減少醫療糾紛和爭議處理,可能助益不大,在此以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例,說明美國醫療糾紛如何有效率且快速以法律解決,誠懇給有識之士參考。請留意括號內的「特點」:
一位住在美國德州的友人,在當地接受一個緊急脊椎狹窄手術,術後兩腿癱瘓、大小便失禁,醫師含糊其辭,他很謎惑,來信問我是否合理。筆者閱讀他的病歷後,發現他確實有脊椎狹窄相關症狀兩三年,也曾經過核磁共振檢查,一直未決定手術,直到術前幾天,背部突然劇痛,外科醫師立即做了腰椎減壓手術,術後兩腿癱瘓、大小便失禁。
筆者認為,脊椎狹窄不至於「突然劇痛」,這個手術也不至於引起這些併發症,應該事有奚翹,而且手術前沒有醫師任何神經學理學檢查的記錄或追蹤核磁共振影像檢查,簡單說,就是沒有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性,顯有不當。友人雖非富人但也絕非好訟貪財之徒,癱瘓、褥瘡、尿管……個人和整個家庭生活完全失序,聽我解釋後,決定花錢請律師,希望討個公道。律師與他團隊裡的神經外科專家夥伴參商(特點1),看了病歷後也同意患者有委屈,所以接案。該律師依醫師團隊的意見去函手術的醫院,要求回應,手術醫師無法澄清,之後,由醫院的律師出面與患者的律師談判,很快地談妥金額,該金額雙方協同永久保密(特點2),當然,醫師賠償以執業保險給付。
他們醫病之間,遑論有爭論,連面對面都沒有過,也沒有進到法院浪費絲毫法律資源,卻得到迅速解決,筆者嘖嘖稱奇。
加州律師朋友向我解釋美國一般的做法、流程:
1、如果患者律師的神經外科專家夥伴依據病歷記錄,認為患者沒有委屈,該律師絕不會接案。一旦接案,患家得不到賠償,則無需付任何酬勞給律師,而且法律過程鉅額化費完全由患者律師承擔(特點3),法院還將有不良記錄,有損未來律師生涯,甚至會犯誣告罪(特點4),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2、如果手術醫師堅持自己無失誤、拒絕賠償,那就要上法院,雙方在法官面前呈上醫學上(教科書或最新文獻)的依據,專業對專業,在法庭出席為自家辯護。除非極少數醫學上的案例需諮詢專科醫學會,絕大多數,法官不需要什麼醫學知識,憑雙方的對等的資訊(特點5),很容易判定何者是、何者非。這過程花費驚人,輸的一方必須承擔(特點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