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不能養「毛小孩」 立委提案修法

2015-03-1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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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王育敏(左三)舉行「收容所零安樂死,速刪社區禁養寵 物惡法」記者會。(余志偉攝)

立委王育敏(左三)舉行「收容所零安樂死,速刪社區禁養寵 物惡法」記者會。(余志偉攝)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鄭汝芬13日舉行記者會,提案修法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和第23條規定,刪除社區管委會以規約的方式禁止居民飼養寵物,希望該修正案能在本會期順利通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贊成,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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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中市有民眾因為飼養黃金獵犬,遭到管委會禁養寵物,且限他1個月內處理掉,害得她不得不搬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3條規定,管委會得以自行規約,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寵物。

王育敏表示,養寵物人數不斷攀升,公寓大廈禁止養寵物規定造成許多「毛小孩」家長困擾,相當不合時宜,已提案刪除;根據農委會2013年調查,台灣家犬多達232萬隻,而全國家戶數共838萬多戶,等於平均每4戶就有1戶養寵物。

王育敏說,現行條文嚴重妨礙寵物生存權,違反動物保護法精神,飼主可能因生活環境無法飼養寵物而棄養。

王育敏表示,修法僅是刪除現行禁養寵物的誘導性文字,未來社區住戶對於管委會制定的規約若有意見,也可以此法去提出異議,重新審視規約的合理性。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說,相關規定是早期立法訂定,但現今社會致力營造友善寵物氛圍、友善社區關係,相關條文恐怕造成負面誘導,營建署贊成基於這樣的理由刪除。

此外,楊哲維說,有些社區沒開會決議,直接由管委會要求、貼公告禁止,這在現行法之下「都是不行」,管委會沒這樣的權利。

不過,楊哲維也說,修法若通過把禁養條文刪除,可以避免誘導社區在規約訂定禁止養寵物,但已經訂定的禁養規約則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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