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新違建,台北市從104年9月1日起領到使用執照的新建築,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移轉登記時,須檢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建管處昨天說,截至4月底,共1%有違建,已要求拆除。
都發局代表上午在市政會議時報告推動政策成效;建管處副總工程司洪德豪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查到的新違建多為雨披、鐵窗、欄柵等可拆除的小違建,要求民眾在1個月內自行拆除,若未改善,則強制拆除。
遏止新違建 要求96戶自行拆除
民國104年9月1日起推動「遏止新違建」政策,截至今年4月30日止,新建物登記產權有1萬5794戶,完成勘查1萬336戶,其中96戶涉有違建,已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規定,要求民眾自行拆除新違建。
洪德豪說,新建物領得使照後,若沒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地政機關會在登記房屋所有權後通報建管處,「通報件數100%全面勘查」。
洪德豪表示,儘管有檢附無違建證明,建管處仍會從所有件數中抽查10%,若查有新違建,要求拆除。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指出,新違建是84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違建,既存違建為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所存在的違建,新違建應查報拆除,既存違建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查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