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18學運後,共有119名學生遭到起訴。今(16日)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政大教授徐世榮等人出面呼籲,應儘速修改詬病多年的《集會遊行法》及《人民團體法》,真正落實憲法對人民的權利,不是只是規範及限制。
由學界組成的「台灣第三部門學會」,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318學運浪潮,敲響了人們對民主、自由的渴望與期許,也讓台灣政治及歷史有新轉向,但現行的《集遊法》及《人團法》,仍帶有濃厚的「威權主義色彩」,不僅是對人民的一種威脅,也恐怕會給社會帶來寒蟬效應。
集遊法有條件鬆綁 黃國昌:仍箝制人民
目前,因朝野對於「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該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仍沒有共識,因此立法院尚未完成《集遊法》的修正草案程序。對此,內政部便在今年1月頒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而內容指出,未來只要自發聚集上街、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可免於申請許可,但若是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還是須經申請(雖主管機關要立即核定)。換言之,仍等於有條件的鬆綁。
對此,黃國昌表示,這是看似兌現「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宣言,但事實上,實質內容仍不改箝制人民表意自由、集會遊行的權利。他認為,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而非限制,對社會弱勢者應更屬重要,政府應朝向「集會遊行保障法」的方向來修正,才符合社會需求。
人團法標準過高 對政黨態度卻寬鬆
根據現行的《人團法》第8條指出,若要組織團體,發起人應年滿20歲,且要有30人以上等條件,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對此,政大法律學系教授陳惠馨表示,對照民主國家,如:瑞士、德國等,均以7人為標準,顯然我國法令對結社人數要求過高,應降低人數的要求。
政大社會學系教授顧忠華也認為,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但現今的《人團法》除了對人民組織團體有嚴格規定外,還將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融一爐以治之」,且對政黨卻又採取寬鬆態度,只要向申請備案即可成立。因此,實在有必要修法,賦與人民完全的結社自由,政府只做最低限度的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