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15全台大停電,源自於天然氣「斷氣」事件,到底是中油或承包商巨路肇禍,仍有爭議。不過,在中油逕行通報巨路為「不良廠商」後,巨路仍繼續參與中油標案,引發部分立委不滿,提案修改《政府採購法》,針對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之包商,增訂停權條款;未來新法上路後,包商若發生驗收不合格、不履行保固責任,或因可歸責廠商事由導致履約延誤等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情節重大者,承包商至少3個月內不得取得政府標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完成《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初審,除了訂定外國投標廠商的「中資預審」機制外,另外,在立委吳玉琴、吳思瑤與管碧玲提案下,本次修法針對社福、文化與資訊軟體採購部分,也授權招標單位得改採「最有利標」,避免「最低價標」導致第一線社工人員薪資遭苛扣,或影響藝文工作者參與政府藝文標案意願。
《政府採購法》初審 可採最有利標
在民進黨黨籍立委堅持下,工程會最後同意《採購法》增訂第52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不過,本次《採購法》修法,影響最大的部分,在於違約包商的停權規定。
討論學研機構 意外迸出火花
工程會官員表示,行政院版修法版本,原本係為了解決公私立學研機構,參與政府委外研究案或顧問案,未能在期限內履約,遭單位提報為「不良廠商」後,學研機構因為幾十萬元的研究案,喪失投標資格的現象。不過,立委在審查過程,卻意外地迸出了火花。
立委李昆澤表示,去年國家公共工程,包商因違反《職安法》遭到裁罰案件高達1萬7278件,其重大職災事件,造成38人死亡,部分包商屢屢發生工安事故,卻還能繼續參與投標,這樣的情況非常不合理。
立委葉宜津表示,公共工程重大職災,勞動部原則上3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但在調查報告出爐前,出事的承包商是否應該靜待調查結果,暫停投標資格?「我並沒有要求對包商馬上進行處罰,但這裡講的是重大職災,社會觀感很不好,才發生職災馬上又標到公共工程,社會觀感極度不佳。」
葉宜津說,去年815大停電,中油認為是包商巨路的錯,還逕行通報巨路為「不良廠商」,但後來卻被爆料,巨路跟中油又簽了22件、金額5800多萬元標案,「假設釐清真相後,巨路真的有責任,這個是不是該廢標?」類似情況,也發生在先前承攬金門大橋的國登營造身上。
工程會解釋,公共工程發生履約爭議,被提報為「不良廠商」的包商,依法可以向招標單位與工程會提出異議,包商訴願期間,的確有可能發生其他政府標案,又被同一家包商標到的「空窗期」,「這是採購法特殊的救濟制度,與一般行政救濟不同,是為了保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