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大停電「巨路條款」!廠商爆重大工安事故 投標將增「停權」機制

2018-05-2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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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立委對於工程會解釋並不滿意,葉宜津表示,政府採購案若有重大履約瑕疵,如果事後證明係包商之責任,該包商在訴願過程所取得的標案,就應該廢標,以815停電為例,「中油提報不良廠商,還繼續讓他(巨路)標,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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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爭議廠商評分低

工程會解釋,類似巨路案例,招標單位其實可以透過「最有利標」,將目前訴願中的包商,給予較低的評分,但如果是採「最低價標」,廠商在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以前,仍可參與政府標案。工程會副主委高福堯表示,依據現行《採購法》規定,機關若啟動停權,包商可以聲明異議,「要啟動停權機制,目前法律上是不足的。」

儘管不少立委主張增訂停權條款,但工程界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施義芳,則主張停權機制的訂定應該謹慎。施表示,不良包商提供危險工作環境,雖然應該受到懲罰,但重大工安事故案件中,也不乏優良廠商,工安事故也不能完全歸責於廠商,「重大工程發生職災,根據《職安法》與民、刑法,包括工地主任、技師都會被課以刑罰,如果還要再把公司停權,必須考量停權後公司員工生計。」

不過,增訂停權機制主張,最後仍然成為立委共識。為了避免「停權機制」太過嚴苛,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工程會方面最後提出折衷版本。

3年不得參與政府標案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工程會在《採購法》訂定的16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項目中,針對「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虛偽不實、偷工減料,以及「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項目,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包商3年內將不得參與政府標案。

至於立委關切發生重大職災案件,或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工程會方面則同意,經一審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包商一年內將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一般履約爭議,包括巨路國際承攬中油大潭天然氣接收站的操作疏失部分,未來新法通過後,停權時間相對較短。未來,廠商查驗或驗收不合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者,若過去5年內未被提報為「不良廠商」,停權時間為3個月,若過去5年有遭提報紀錄者,停權時間則為6個月。

工程會為了避免相關停權機制,導致公共工程延宕,也在草案中增訂但書,授權政府機關,得因特殊需要,同意停權廠商參與其他工程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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