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針對社群網站透過演算法助長極端言論,間接獲取利益行為進行規管,但該法研擬過程,一度傳出政府有意規管PTT網軍帶風向。
NCC副主委翁柏宗對此表示,「網路有害內容,不一定違法,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違法內容未來將回到各部會作用法逕行認定,沒有極端或不極端的問題。」至於PTT未來是否同臉書一樣,被定義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翁柏宗則說,關於個別業者是否納入規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授權NCC就網路平台之「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訂定相關子法,再由NCC委員會討論PTT是否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改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
臉書、推特等跨國社群網站,在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等重大事件中,利用其網路平台的演算法技術,間接助長極端言論散布,讓各國對於網路業者的言論影響力戒慎恐懼,為遏止這樣的趨勢,歐盟訂定《數位服務法》;台灣方面也參考歐盟作法,將研擬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改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希望建立網路平台的問責機制,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規管,維護網路環境溝通平台。
為避免外界「箝制言論」的疑慮,翁柏宗特別強調,NCC並沒有在這次修法增加違法內容的定義,也不會賦予NCC命令業者下架不當言論之權限。NCC匯流政策科科長劉佳琪則說,網路中介平台具有網路言論守門人特性,考量網路是實體世界延伸,網路中介平台服務涉及到人權、言論自由、與商品服務跨境流通等多重議題,為強化平台業者問責機制,NCC創設平台問責機制,希望引進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治理,以「業者自律先行」的精神,網路違法內容之移除,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必須透過法院緊急裁判方式進行。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以「抓大放小」精神,對於網路平台業者進行差異化管理,受規管對象包括: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門檻為用戶數達230萬
其中,「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係指在台用戶數達230萬以上(即台灣人口數10分之1)為認定門檻,認為其規模可能對社會產生「系統性風險」。為強化網路社群平台之風險管理,NCC將要求臉書等業者,必須針對其演算法等營運模式,進行風險管理,並且每年針對重大系統性風險(例如違法內容散布)進行分析評估,提供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並且依照主管機關要求,定期提供第三方稽核報告,對於其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所採取之主要參數,必需提供使用者「主要參數」之選項。例如,臉書針對其推介之內容,必須揭露其是否為廣告贊助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