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22)日舉行國民黨中山南路前中央黨部大樓是否為不當黨產之聽證會,針對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質疑,扁政府的黨產調查報告,認定該大樓讓售與計價金符合規定,黨產會「連《土地法》的借用、撥用、讓售,都搞不清楚」,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表示,扁政府時代的黨產調查報告,僅就國有財局讓售國民黨中央黨部土地與價金部分進行認定,並沒有討論到國民黨佔用與租用該筆土地的法律權源,黨產會的調查報告所提出的1967年國產局借用契約,係屬本案新事證,「國民黨如果覺得撥用合法,為何要轉為租用?」
國民黨中山南路前的中央黨部大樓,2006年已移轉給張榮發基金會,由於該大樓用地係於解嚴後,於前總統李登輝擔任國民黨主席任內,向國有財產局所申購之土地,國民黨拆除原建物重建,並且由時任台北市政的前總統陳水扁發予建照,因此在所有黨產當中,頗具高度政治意涵。事實上,黨產會成立後的第一項行政處分,除了凍結國民黨永豐銀行帳戶外,還要求張榮發基金會支付國民黨的1億元土地交易尾款,必須向法院辦理提存,直到國民黨為了支付黨工退休金,黨產會方面才同意1億元款項解凍。
黨產會調查報告,國民黨自1990年以3.77億元向國有財產局申購中央黨部土地,取得土地後,於95年3月24日以23億元出售予第三人張榮發基金會,土地與建物已無法返還國家,依黨產條例規定應予以追徵其價額。惟黨產條例第6條有關追徵之規定,立法目的在於回復公平正義之財產秩序,因此,扣除交易時繳納之1.46億元土地增值稅,以及國民黨取得3.74億元土地取得成本,黨產會應向國民黨追徵11.43億元。
王毓正:條文過去在處理國民黨借用與佔用該筆土地過程中「一直被一貫地被曲解」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表示,國民黨在1990年向國有財產局申購中央黨部土地,其承購行為是否合法,必須回歸到《國有財產法》第40、42、與49條規定,上述條文過去在處理國民黨借用與佔用該筆土地過程,「一直被一貫地被曲解」。
王毓正表示,姑且不論1949年到1967年期間,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使用該筆土地,到底有無符合國有地無償撥用原則,但1969年以後國民黨在未與國產局簽署租用契約狀況下,繼續佔用該筆不動產,其合法性他個人持保留態度;也因此,國民黨在1990年是否為《國有財產法》第40條所規定適格主體,基本上也成為該筆土地交易是否合法的關鍵。
王毓正認為,依據《國有財產法》,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國民黨在1969年是否具備行政機關身份?如果不是,為何能在主體不適格情況下,長期借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