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居民於越南求助無門
2016年4月,台塑集團旗下的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公司(簡稱台塑越鋼)因排放有毒廢水,造成越南河靜省附近海域出現大量魚群死亡,不僅嚴重影響越南沿海省分數萬人生計,還引發了一連串的「人權迫害」事件。該起海洋污染,台塑集團第一時間徹底撇清,嗣後才於2016年6月28日承認為下包廠商之疏失,並向越南政府承諾賠償5億美元(約台幣149億元),卻始終沒有正面面對統計受害省分居民的損失。
這道理就像車禍肇事者,從未探視過受害人,拿了張500元請警察賠給受害者,就說:「我已經賠錢,不然你還要怎樣。」引爆越南人民強烈不滿的情緒,當地居民及支持群眾紛紛走上街頭和平抗議,要求台塑越鋼應公開相關污染資訊,並對此污染事件負起全責,卻遭越南政府強力鎮壓,上百名前往越南法院提告的民眾遭軍警攔路毆打,記者或網路知名部落客(如蘑菇媽媽阮玉如瓊)被政府以「反國家宣傳」、「詆毀政權」等罪名判刑,引發嚴重的人權迫害事件。
受害居民越南求助無門,2019年來台跨海求援
抗議事件發生後,受害者嘗試向越南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都在法院未開庭的情形下駁回,拒絕受理。2019年,7000多名受害者選擇跨海來台提告,向台塑集團提起訴訟,希望台灣法院能捍衛受害者的權益。
但,2021年11月,台灣最高法院裁定,該7000多名越南原告必須到台灣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律師委任狀認證,委任才屬合法。然而,最高法院嚴重忽視受害居民正因為在越南提起任何越鋼訴訟或抗議,遭國家以「反社會秩序」或其他羅織罪名為由,禁止出入國境或逮捕判刑。最高法院所要求「至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委任狀認證」一事,其前提條件,必須在進行委任狀認證前,需先前往越南外交部進行委任狀公證及確認身分。此舉,無疑迫使7000多名越南原告自曝身分而再次陷入越南政府迫害的恐懼之中。
再者,台塑越鋼所影響範圍至少包括越南廣平、廣治、河靜及順化等省分,越南中部正是越南最貧窮的範圍,受害者須從居住地至河內省或南部之胡志明市等我國駐外代表處,不僅曠日費時,更難以期待這些貧窮的受害者有足夠的經費(交通、食宿、辦理規費)完成相關手續。我們再次強調,最高法院堅持越南原告的委任狀,必須透過我國外館認證,無疑是逼使7000多名原告羊入虎口的取徑。
民訴第357條對於私文書,法官應依其心證認定是否為真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換言之,委任狀作為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文件,應屬私文書,由法官依其心證判斷真偽。縱使認為越南居民的委任狀是公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6條,同樣由法官判斷真偽。本件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為求確保當事人有委任真意,親自前往越南透過翻譯,表明身分及來意,在當事人理解下,簽署委任狀。過程全程錄影及拍照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