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

2022-07-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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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憲兵隊連同警方緝獲槍枝毒品。圖為憲兵示範操作衝鋒槍。(資料照,蘇仲泓攝)

台北憲兵隊連同警方緝獲槍枝毒品。圖為憲兵示範操作衝鋒槍。(資料照,蘇仲泓攝)

「雄院對某毒品案被告判無罪,為什麼?」答案是:「檢方起訴的檢驗報告出包!」時至2022年,科學昌明時代,請觀察這個司法冤案(雄院111年度再字第9號,下簡稱該案),客觀上被告持有「愷他命(K他命、Ketamine)」,檢方起訴《檢驗報告》卻錯誤記載成「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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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可能一下子無法體會其中嚴重程度,「海洛因、古柯鹼為第一級毒品」,「K他命」則為三級;準此,毒品案被告販售運輸、持有或吸食毒品,當依客觀事證依法處罰,但如果「檢驗報告」出錯,檢方卻一律採信,必然構成冤案。誠然,毒品案(累犯)被告辯稱經常不可信,但檢方仍應客觀查證,當檢方「查核不實」及「忽略被告抗辯(冤屈可能)」,直接書面紙上程序草草作業,冤案極容易形成。

K他命或海洛因,只看報告!院檢「傻傻」分不清?

該案事實很簡單,翁男被告「持有毒品(毛重2.52公克)」,雄檢經送驗扣案毒品,高醫化驗成分為「海洛因」,據此起訴被告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偵查中翁男辯稱:「我不相信是海洛因,我以為是愷他命云云。(詳110年度偵字第3576號起訴書)」。

該案「高醫檢驗報告」判定扣案毒品為「海洛因」,固然可供參考,但鑑定報告是否絕對可信?被告翁男之抗辯,有兩個可能:「1.買錯了(買到海洛因)。2.檢驗報告錯了(機率很低)」雄檢起訴後,該案一審(110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翁男持有一級毒品罪」,但真實的客觀事實是什麼?案經再審,扣案毒品再次化驗確認是「K他命」,於是案情大逆轉。換句話說,被告翁男的抗辯並非無理由,當然持有K他命是另一問題。而翁男還被抓去關,真是冤枉,還要申請冤獄賠償?筆者提醒,請觀看該案「再審判決」,其中明確記載警卷「現場測試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偵一卷第12頁)。」重點來了,當有了這句可疑點,檢方及一審怎還會「一面倒只相信高醫報告?」難道司法培育出一堆「只看書面報告的法律人?」

該案扣案毒品「如果」已銷毀怎辦?

司法刑案審理必重證據,「該案扣案毒品如果已銷毀怎辦?」請問民眾們,您是相信「高醫檢驗報告(海洛因)」還是「被告翁男的辯稱(K他命)?」連筆者都覺得應該相信「高醫」。該案確實是冤案,而扣案毒品「萬幸未銷毀!」更者,實務上之毒品檢驗,慣例均有對「被告驗尿」及檢驗「扣案毒品」等程序。以上筆者不厭其煩講述過程,不知是否查見「冤案形成」多麼容易?該案連「K他命」都可以搞成「海洛因」,檢方草率起訴、一審院方信賴?然後被告叫破喉嚨卻沒人信,天可憐見提起再審(實務上再審,常見依法程序駁回),剛好有法官願意「試試看」,居然再次檢驗真的是「K他命?」於是案情大逆轉,改判無罪!

該案真正問題,細心觀察就是「粗心、草率」,然後院檢一家親的假性信賴,當法院過度信賴檢方,不就容易共同建構冤案?於是「手把手」共同羅織形成「合法有效的冤案」,要怪高醫、檢方、還是一審法官?雄檢或諉過稱:「這都是高醫的錯!」難道不檢討自己辦案不嚴謹?筆者幫雄檢講實話吧,「早知道就銷毀該案毒品,天知地知,反正也沒判幾個月。」深深一嘆,不知民眾們察覺現行司法嚴重問題否?

雄檢矇眼辦案?多位被告冤案

筆者已經懶得寫蔡清祥在立法院的報告,針貶無效。回頭看看雄檢就好,高醫先前將Eutylone(三級毒品)誤判為Pentylone(二級毒品),案經媒體報導,全國嘩然,雄院「整批大量」改判無罪!該類型案件至法院審理,雄院啪啪啪打臉雄檢,第一份檢驗報告出爐後,陸陸續續類案全部出爐!毒品案之「檢驗客觀證據」都可以「搞錯?」足見其偵查之無能及戕害人權,雄檢在當時莊榮松的領導下顏面喪盡,如今莊署長卻高升廉政署長統攝全國政風及查緝不法貪腐?看著雄檢2020/7/27新聞稿

大談「為解決法醫人力不足問題,並提升解剖、『鑑定的品質』與效率」,筆者一陣背脊發冷。雄檢迄今只會「講」都是高醫的錯?爭奪功勞,推諉過失,完全不懂自我檢討。

2020/7/27雄檢新聞稿(楊岡儒提供)
2020/7/27雄檢新聞稿(楊岡儒提供)

讀者們可以至司法院系統檢索「Eutylone、無罪」點選高雄地院,內行人看門道,筆者狠狠打臉雄檢,請看例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XX年度偵字第XXXX號),本院高雄簡易庭前以1XX年度簡字第XXXX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嗣檢察官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簡再字第XX號裁定開始再審,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看完,筆者真心為雄檢感到悲哀。關鍵如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罪刑確定(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常態院方不經言辯)」、「檢察官聲請再審?」本件翁男被告案,雄檢將「K他命」錯認成「海洛因」,案經再審「真相」確定是冤案!難怪雄檢業務蒸蒸日上?監察院對此漠然任由法務部、雄檢掩飾太平,蔡政府談什麼國家人權委員會?

之前筆者提到雄檢金股「吳大檢察官」,吳檢頻辦大案、貴為檢方明日之星,卻不傳喚遊民被告(住居行蹤不明),更採取「公示送達方式通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雄院從善如流「不經言辯,依法簡易判決處刑確定」,看完有沒有一種「異常」熟悉感?遊民該案,筆者心想雄檢不檢討「吳檢」違反刑訴基本原則,連讓弱勢被告到庭抗辯機會也無,雄檢如斯,當真萬分悲哀。

冤案連連、作秀者高升,何以故?

筆者談談司法舊案《南迴搞軌案》,「該案真兇是誰?」筆者不評論,畢竟早已塵埃落定,請觀察為何事隔15年,吳漢成大律師於2021年11月底出版《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下簡稱「該書」)》。李O全當時上吊自殺留下遺書伸冤,李O安則被判刑定讞。

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一書(楊岡儒提供)
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一書(楊岡儒提供)
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內文(楊岡儒提供)
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內文(楊岡儒提供)

案發經16年,早就人事已非,當筆者看著羅秉成以「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創會理事長身分」為該書寫序,不經惻然。就不在多談羅秉成幫「邢某」之犯保書籍(被害保護工作指引)寫序之「極力推薦?」筆者迄今還是不懂《犯保》毫不避嫌,為何找設立未滿一年的「獨資」一人公司印製出版該書?

看著犯保該書(P.88至P.90)介紹邢泰釗、莊榮松拍照排排站,筆者啞然一笑,建議羅秉成回家翻翻看,上面寫著「邢某最愛的XX策進(類稿)」:「以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社區大火46死41傷的案件為例作說明,案件管理模式與策略:1.平時整備期:形塑專業能力與形象(原文、後略)」筆者看了真是搖頭,《高雄城中城大火》已然萬分悲劇,卻拿來「形塑專業能力與形象?」當細部比對或冷靜觀察,應可明白有多少成篇八股空談?以此為升官青雲之道又是多麼冷血?連死亡罹難民眾們都要消費,拍照作秀大談功勞及營造策略形象,令民眾難過的是,雄檢卻對毒品案「二級、三級毒品搞不清楚?K他命(三級毒品)搞成海洛英(一級毒品)?」難怪莊榮松高升「廉政署長」,6/18新聞稿盡得邢某真傳,大肆宣揚「建立品牌形象?」

邢某最愛成天講「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雙重性格,秉持團隊合作,『縝密』規劃?…」果不其然,雄檢司法獒犬洪信旭對黃姓被告酒駕致一死三傷該案,立馬有樣學樣,雄檢新聞稿7/1載:「檢警全力偵辦『縝密』蒐證?」或俟酒駕該案告一段落,另行專文評論。對了,筆者還沒寫到「莊榮松、葉淑文(南檢檢察長)」前陣子6/27排排站相見歡呢,都是邢總麾下老熟人,有機會再寫好了。

筆者謹然提醒,他日羅秉成問鼎高升法務部長高位,莫忘初衷?還是同流共策,見民眾「死難災損」卻以「八股篇文」消費民眾,進而官員互捧美譽,滿嘴人權保障,實情卻如雄檢前述毒品案對人民羅織冤案。

南迴搞軌案 「誰」對媒體放話作秀,如今高升?

莊榮松於「南迴搞軌案」時任屏檢發言人,有件轟動司法界的笑話,想是年輕一輩的讀者均不知悉:「莊對外發言指出,李O全玩股票賠了3000多萬,因此有動機殺其妻領取保險金?」(有興趣請參考當時新聞稿)此乍看非常合理,但實際上鬧了個天大烏龍,案經核實李O全「投資股票根本沒賠錢」(李O全而進出金額約100萬元,實際『獲利』應該在10萬至20萬元以內,引用新聞),而且「金額也不是3000多萬」,那就微妙了?查案查成這樣,「重大案件」連基本事實(事證)都不瞭解。請問是否有發覺,昔年「莊榮松發言人」的「大放話」,到底是什麼心態,檢方查案專門「作秀」放話給媒體?恐怖的是還是「未經查證的內容」,請問此種「查案之檢方心證」,誰敢說不是近乎羅織?難怪當時舉國譁然。

智者以喻而明,或《筆者夢中》舉例如下:對被告A,檢方問:「為何你股票賠XXXX多萬?」被告A答:「我沒有!」檢方一丟卷證,出示「一大疊股票投資資料」,檢察官道:「我都查過了,被告你自己看!你、就、是、兇手!」然後?卻是莫須有的證據。被告A再怎喊:「我沒有!我真的沒有,檢察官你可以幫我查嗎?股票不是這樣算的。」…遺憾的是,被告A回家上吊自殺了,放話的、辦案的、整天作秀的,都升官了?

筆者某次在高雄更保分會開會,當時某人提到《南迴搞軌案》,莊前檢長一臉XX,筆者內心深深搖頭嘆息。老實說,筆者迄今沒辦法想像「檢方辦案」為何如此粗糙及恐怖?羅秉成先前大力為各類冤案伸冤,素有好評,怎突然跟這堆官員排排站,滿臉笑嘻嘻的敲鑼打鼓(新聞)。當案件未明,檢方自可「對媒體暫時稱偵查不公開」以俟客觀查證,怎突然見獵心喜「放話(李O全作股票賠錢,有動機殺妻)」,而且還是「完全錯謬的懷疑?」這種檢方到底是客觀查案,還是只會想辦法「找理由破案?」

筆者質問莊榮松一句即可:「如果《南迴搞軌案》確實是冤案,李O全受冤上吊而死,午夜夢迴,您不怕嗎?」或靜待真相大白。觀察「莊急著放話給媒體?」足證莊榮松當時某程度上辦案粗糙,也確實「羅織及冤屈」李O全炒股一事。

當檢方上級熱愛作秀,蹭熱度辦案,檢察官手掌大權,昧於客觀查證義務,或有公然濫用心證之虞,多數冤案極易形成,試問:「本案之翁男毒品案,若該扣案毒品已被銷毀,請問您相信誰?」但客觀之真相,該案確實是檢方冤枉被告及草率起訴,不是嗎?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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