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

2022-07-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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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憲兵隊連同警方緝獲槍枝毒品。圖為憲兵示範操作衝鋒槍。(資料照,蘇仲泓攝)

台北憲兵隊連同警方緝獲槍枝毒品。圖為憲兵示範操作衝鋒槍。(資料照,蘇仲泓攝)

「雄院對某毒品案被告判無罪,為什麼?」答案是:「檢方起訴的檢驗報告出包!」時至2022年,科學昌明時代,請觀察這個司法冤案(雄院111年度再字第9號,下簡稱該案),客觀上被告持有「愷他命(K他命、Ketamine)」,檢方起訴《檢驗報告》卻錯誤記載成「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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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可能一下子無法體會其中嚴重程度,「海洛因、古柯鹼為第一級毒品」,「K他命」則為三級;準此,毒品案被告販售運輸、持有或吸食毒品,當依客觀事證依法處罰,但如果「檢驗報告」出錯,檢方卻一律採信,必然構成冤案。誠然,毒品案(累犯)被告辯稱經常不可信,但檢方仍應客觀查證,當檢方「查核不實」及「忽略被告抗辯(冤屈可能)」,直接書面紙上程序草草作業,冤案極容易形成。

K他命或海洛因,只看報告!院檢「傻傻」分不清?

該案事實很簡單,翁男被告「持有毒品(毛重2.52公克)」,雄檢經送驗扣案毒品,高醫化驗成分為「海洛因」,據此起訴被告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偵查中翁男辯稱:「我不相信是海洛因,我以為是愷他命云云。(詳110年度偵字第3576號起訴書)」。

該案「高醫檢驗報告」判定扣案毒品為「海洛因」,固然可供參考,但鑑定報告是否絕對可信?被告翁男之抗辯,有兩個可能:「1.買錯了(買到海洛因)。2.檢驗報告錯了(機率很低)」雄檢起訴後,該案一審(110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翁男持有一級毒品罪」,但真實的客觀事實是什麼?案經再審,扣案毒品再次化驗確認是「K他命」,於是案情大逆轉。換句話說,被告翁男的抗辯並非無理由,當然持有K他命是另一問題。而翁男還被抓去關,真是冤枉,還要申請冤獄賠償?筆者提醒,請觀看該案「再審判決」,其中明確記載警卷「現場測試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偵一卷第12頁)。」重點來了,當有了這句可疑點,檢方及一審怎還會「一面倒只相信高醫報告?」難道司法培育出一堆「只看書面報告的法律人?」

該案扣案毒品「如果」已銷毀怎辦?

司法刑案審理必重證據,「該案扣案毒品如果已銷毀怎辦?」請問民眾們,您是相信「高醫檢驗報告(海洛因)」還是「被告翁男的辯稱(K他命)?」連筆者都覺得應該相信「高醫」。該案確實是冤案,而扣案毒品「萬幸未銷毀!」更者,實務上之毒品檢驗,慣例均有對「被告驗尿」及檢驗「扣案毒品」等程序。以上筆者不厭其煩講述過程,不知是否查見「冤案形成」多麼容易?該案連「K他命」都可以搞成「海洛因」,檢方草率起訴、一審院方信賴?然後被告叫破喉嚨卻沒人信,天可憐見提起再審(實務上再審,常見依法程序駁回),剛好有法官願意「試試看」,居然再次檢驗真的是「K他命?」於是案情大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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