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吳佩蓉?很多人可能不是不知道,就是知道也忘了,若提及她是二年前揭露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論文抄襲案的主角,可能喚醒若干記憶,沒有她的揭露,今年林智堅論文案會不會鬧這麼大?或許還有兩說。
李眉蓁論文抄襲案還算不上她的「豐功」,吳佩蓉真正的「偉績」,是她在四年前揭發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在內部會議裡名侯友宜,「這個沒有操作很可惜」、「子彈都準備好了,民進黨立委一人餵一個,間接影射殺傷力最強」、「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張天欽為此去職,仍遭監察院全票彈劾移送公懲會以撤職懲處,而「東廠」成為民進黨蔡政府撕不去的統治標籤。
做為吹哨者,吳佩蓉沒有等到「勳章」,她發出二千五百字長文自陳「以不正義的方式」揭發此事,感到羞恥,卻不後悔,因為她相信「假正義之名去推動不適當的法令,甚至是最高等級的惡法,那絕非台灣社會所樂見」,她也不認為張天欽這樣的人適合擔任其職務,因為「如果我們用了不正義的人,以及不正義的手段去推展所謂促進轉型正義的工作,無異於請鬼開藥單。」她無法忍受促轉會高官以轉型正義之名,遂行政治作打擊政敵;當然,長文中對國民黨以此反操作為攻擊武器也非常不以為然;最終,在張天欽請辭前,她自己先辭了。
做為吹哨者,儘管不後悔,卻感到羞恥,認為自己的揭發是「不正義」的,如果四年前她沒有把錄音交給媒體,待在促轉會她會更好嗎?張天欽會更權勢滔天嗎?她的矛盾外人難以深究,但可以確定的,她是「吹哨者」,某種程度當然也是「洩密者」,她即使不請辭走人,機關還是可以洩密處置她。
諷刺的,民間團體力促推動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迄今一無動靜,《公務員服務法》倒先三讀修正,將「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修改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並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同意的條件、程序和辦法,條文看似差別不大,但卻引起基層公務員疑慮,特別在銓敘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後,更讓人懷疑蔡政府是不是把限縮言論自由的手,直接且迅猛地伸進公務員系統?
公務員有憲法忠誠義務,其自由本來就受到制約,原本「未經長官同意」不能以私人名義發表談話(意見),有事前審查侵害公務員言論自由之嫌,修改後「未經機關同意」,比「長官」更寬泛,從輕點說,諸如圖書館博物館等員工,下班後能不能臉書分享他充滿文化氣息的工作或展覽?從重點說,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對司法體系的興革之見,還能不能自主投書媒體發抒之?還是都依照「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簽請同意後才能發表?這不是一種言論審查嗎?
銓敘部雖然澄清修法是刪除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相關談話應經長官許可的規訂,並重行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言須經機關同意的範圍,但公告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並未明確界定「職務言論」的範圍,但凡損及機關信譽、對機造成不利影響等,皆列入依情節輕重懲處或移送懲戒;而《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意旨卻又聲言,未經同意的言論,「對於政府機關(構)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或係主動積極為政府機關(構)政策進行澄清、辯護者,均不生違反本項規定之疑慮。」這不是擺明異議者罰,為機關擦脂抺粉者不罰?若這個辦法通過,哨子都交給機關了,還吹什麼呢?不但吳佩蓉該罰,連新北市消防局要懲處透露該局「模擬演練現場」給恩恩爸的警消,豈不也順理成章,理所當然?所謂「平庸的邪惡」不正可能因此而來?
四年前,吳佩蓉驚天揭弊,有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倡議,四年後,她宣布以無黨籍參選高雄市議員,「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還在原地打轉,「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卻已經八字有了一撇;吳佩蓉不該選市議員,她該選的是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