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家二少辜仲瑩被控擔任開發金控總經理時,併購金鼎證券過程涉及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今天(19日)判決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10萬8000元,全案定讞。
檢方認定,被告辜仲瑩與開發國際董事長吳春臺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2005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超過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台北地方法院在2010年一審將辜仲瑩被控內線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部分,均判決無罪,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辜仲瑩1年徒刑,減為6月;吳春台及其他4名被告被判處4月至6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高院審理後,認為辜等人本就有權代表公司簽約,因此改以違反證交法,今天判處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得以10萬8000元易科罰金;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陳湘銘獲緩刑2年;被告吳俊達獲判無罪,另外一審獲判無罪的被告仍維持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