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陳姓男子去年12月連續2天以當沖方式買賣股票,不料慘賠、卻補不回186餘萬交割款,也未清償強制買回差額等相關費用93萬餘元,被證券公司告上法院,求償交割款、強制買回差額款與7%違約金共計502萬5462元。由於陳男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最終台北地院判陳男須全額賠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2019年3月開戶買賣股票,並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等。此後,陳男在去年12月15日以當沖方式買賣智原、創惟等股票,總計成交金額為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差價計算,陳男應給付交割款186萬5928元(含稅費)。
不過,陳男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割,券商隨即向主管機關申報違約。依委託買賣契約第11條約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了交割款以外,券商還可向陳男收取7%之違約金222萬3375元。
然而,陳男並未就此收手,隔天以先賣後買方式當沖,因無法在當天完成回補48張創惟股票,發生券差借券事件,導致券商必須強制買回,衍生差額及相關費用93萬6159元。綜合上述2事件,券商決定向陳男求償502萬5462元。
由於陳男皆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舉動是同自認違約事實,且經查陳男確實有委託券商買賣、借貸有價證券而未履行交割義務,券商依法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有理,最終判他應賠償502萬5462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