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為的選擇死亡,這個命題非常複雜,很多事情都沒有研究,諸多問題都必須釐清:
一、為何想做人為選擇死亡(自殺)的選項?有必要嗎?
二、死亡的方式如何?諸多形式未必安樂死,傅達仁鍾情於安樂死,是否太專一單調了?
三、生命的韌性與可能性非常複雜,是否因為肉體的暫時失能,必須導致給予肉體的死亡作為終結?
四、人為剝奪生命權的問題:
(1)生命終了是肉體死亡,誰能剝奪肉體?肉體出問題,就由人類的靈性或意識找到方法終止肉體的存活?意識有這個權力嗎?意識與身體原本相合,肉體的問題可以找到方法解決嗎?肉體被意識送葬後,意識本身有何影響?這些對於人來說,還沒搞清楚,可以任意妄為嗎?
(2)誰有權剝奪生命?為何要剝奪?傅達仁想要剝奪肉體的生命,他充分知道這個選擇的問題嗎?是最好的選擇嗎?理由充分嗎?還有其他選擇嗎
五、法律問題:
(一)刑法257 條「加工自殺罪」,包括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徒刑。台灣法律得以約束自然人,屬地與屬人主義,瑞士執行單位「尊嚴」違反台灣法律,是否可以禁止?
(二)傅達仁推動安樂死的法律,問題是,法律得以剝奪人的生命權是因為
刑事犯罪,如果是某人身體出問題,想死或自殺,法律有無權力因此可以或容許制定法律去剝奪人的生命權?
(三)協助善終,是否有制定法律的必要性?;
1. 善終是個人的機遇,還是一個國家必須給予的權力?
2. 臥床失能或喪失意識,即使法律給予「死亡執照」,是否就是或就
能善終?
(四)憲法層級的問題:
1. 憲法第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雖然是指法律刑事程序,但是否可放大解釋對自己身體相關權益?
2. 第15 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這條顯然重在保障,並不能剝奪。
3. 第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有包括人民有權決定死亡的權力嗎?這條比第8 條更為明確,憲法著重在保障身體與生命,並未包括剝奪身體或生命的權力。
六、人為方式剝奪生命如果確切必要,其方式是否可以有諸多選擇?
(一)自願:選擇他人給予加工的安樂死、自己找方法(例如不吃不喝餓死、犯法、燒炭、跳河…)這些方式的問題都沒有釐清,傅達仁只選擇安樂死,是否過於單一?往生前都還能談笑自若,但已炒熱話題,似乎已無反悔餘地,打著鴨子上架,究竟後悔與否?
(二)非自願:意外、他殺、天災…,傅達仁可能求過,可惜沒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