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山老鼠修法解套?藍委喊冤嗆將提告

2015-03-2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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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主黨日前爆料藍委盧嘉辰、謝國樑(圖)去年悄悄提案修法,試圖替山老鼠解套、降低相關刑責,盧、謝紛紛喊冤,發出聲明強調本意遭曲解,揚言將對社民黨提告。(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社會民主黨日前爆料藍委盧嘉辰、謝國樑(圖)去年悄悄提案修法,試圖替山老鼠解套、降低相關刑責,盧、謝紛紛喊冤,發出聲明強調本意遭曲解,揚言將對社民黨提告。(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山老鼠議題近來持續發酵,社會民主黨日前爆料,國民黨立委盧嘉辰、謝國樑去年悄悄提案修法,試圖替山老鼠解套、降低相關刑責,事後盧、謝紛紛喊冤,發出聲明強調本意遭到曲解,更揚言將對社民黨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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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黨指出,根據現行《森林法》第50條規定,若竊取森林中之主、副產品,依《刑法》普通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52條規定,若於保安林犯行、結夥、使用搬運設備、煙滅盜罰證據、加工製造(木炭、培植菇類、石灰、磚瓦等)等,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倍以上5倍以下。

事實上,現行《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而盧、謝2人所提的版本修正定義規範,並對未遂犯追究相關刑責,且維持或加重第52條所處罰金、徒刑,相關規定看似更趨嚴峻。

然而社民黨質疑,盧嘉辰、謝國樑在修正提案中,未經說明即刪除該法第52條第1項第5、8款針對加工製造的處罰要件,縱使加重該法第52條刑責,未來盜採濫伐森林產物後自行加工的山老鼠恐怕只能以第50條論處,刑責將較現行法更輕。

對此,盧嘉辰極力澄清。盧表示,他在上個會期所提的修正案,是以「環境法益」意旨為出發點,反對過去以單純竊盜的刑事思維,處理盜採濫伐森林相關行為。考量到該法52條第1項第5、8款皆屬第1項條文所稱「非法伐採森林主、副產物」之規範,且適用範圍、樣態更加擴大,因此才會刪除冗文贅述。

謝國樑則回應,現行《森林法》規定均依《刑法》規定處斷,相關犯罪可能僅被拘役或單處罰金,且事後的懲罰不足以彌補生態遭受的傷害,因此他將重罰的時間點提前至非法伐採或毀損的行為階段,亦即所有階段的犯罪行為均列為有期徒刑以上的專刑,刪除原來得處拘役、罰金之輕刑部分,社民黨相關指控實屬誤解。

檢視當初盧嘉辰提出的版本,確實未就刪除該法第52條第1項第5、第8款規定多做解釋,僅說明第7款規定與《刑法》第165條法理不符(湮滅證據罪)。而謝國樑提出的版本則說明,處罰犯罪應衡量其手段、方法及造成的危害,至於犯罪所得事後用途,似無用以區分是否加重之必要,因此刪除第5、第8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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