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用白話一點說,人類社會之所以能夠進步,是因為能夠在「自由」的狀態中,發表、討論、爭辯任何事情,也就是真理越辯越明的意思。我們所熟知最經典關於「真理」的事件,就是尼古拉·哥白尼(波蘭語:Mikołaj Kopernik)的日心說,他在1543年發表《天體運行論》強調地球是行星且繞行太陽而轉,太陽才是宇宙的中心的「假設」。而之後的伽利略·伽利萊(Galileo Galilei)因為追隨哥白尼學說而違反了《聖經》視是為異端邪說,遭到羅馬天主教教會的宗教審判而終生囚禁。(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凡做過一點點學術研究的學生都知道,所有的「假設」都是「真理」的起點,所有的「理論」都是可以被「推翻」的,真理會在一步步的假設、討論、探索、爭辯、實證的不斷循環中逐漸成形,而這一切的植基就是來自於「言論自由」。
近代美國還有兩件新聞傳播史上著名的判決案例: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其中前者還拍成由伍迪·哈里森主演的好萊塢電影《情色風暴1997》(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這兩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新聞自由」勝訴,在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官網上也明定:「法律禁止FCC試圖阻止任何觀點的廣播。《通訊法》禁止FCC在大多數情況下審查廣播材料,並禁止其制定任何干預言論自由的條例。不涉及『明顯、現有的嚴重、實質性邪惡危險』的言論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並防止FCC壓制這些言論。根據FCC關於這一議題的意見,『允許自由表達意見,最有利於公眾利益』。這一原則確保了最廣泛的和對立的意見的表達,儘管有些意見可能非常具有攻擊性」。以比較極端的賴瑞·佛林特(Larry Flynt)案例為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說了這一段話:「如果今天我們給言論劃一條線,來規定什麼樣的言論是合適的,什麼樣的又是不允許的,那麼明天,這條線就會侵犯我們所有人的自由。」
對照於現在的NCC數位中介法第18條條文的規定,簡言之就是,主管機關有權對於「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資訊」申請資訊限制令,且還沒裁定之前還可以針對這些「謠言與不實訊息」直接加註30天以內的警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再簡單一點說,政府可以在未經法院審判裁定情況下,直接在你的「言論」上加註警示,FB(或ptt、Dcard、line…)不得拒絕。言論自由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定義是:「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的範疇內,言論自由是人類被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數位中介法所定義的是:只要主管機關自行認為你的言論是「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資訊」,就可以提出資訊限制令並加註警示,這就是正式的「言論審查「與「文字獄」。或許你會說,這些都是為了要遏止目前網路社會謠言、假訊息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的亂象,但是一旦畫了這條線,誰來決定這條線畫到腳跟還是畫到喉嚨?或許,就如同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所說的:「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就不讓人們說話了」。
*作者為傳播研究所碩士、行銷與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