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人在診間坐,只要病人夠多,願意花時間了解病人的工作跟家常,很多時候會更瞭解社會。舉例來說,你在電視上會不斷看到電玩的廣告,雖然都沒有違法,但是哪可能花這麼多錢?比一些有名的產品,像三星手機,下更多的廣告呢?
一個可能是,對於賭博成癮的人來說,即使贏的不是錢,是點數,他們依然可以瘋狂下注,國外的新聞追蹤就曾經報導過。第二種可能,根據我那些從事非法線上博奕的病人說,那些合法的電玩廣告其實就是客戶的個資來源,他們會分析個性特質,私下把愛賭的轉到非法的線上博奕。
假如是賭博成癮,連點數都要玩到負債累累,政府該不該介入呢?至少甚麼送名車、送名表之類的都該禁廣告了吧!每一個合法賭博業者的營業狀態也要特別注意,除了瞭解資金狀況外,也要看看是否對賭癮者有防治的介入。至於非法博奕,更是要追查客戶的來源,並且不能只是單純以賭博罪名處理。
根據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網路賭博越來越猖獗,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26條第2項,《網路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
一場幾千萬、幾億賭金輸贏,獲利千百萬計的線上博奕,影響範圍比之前實體賭場非常多,更能讓人傾家蕩產,犯罪組織化之後的處罰,叫“亦同”?是我看錯,眼睛有業障?還是司法條文太寬鬆啊?後續有人追洗錢嗎?追逃漏稅嗎?這麼多錢都沒報稅吧?都要洗吧?是否為犯罪組織呢?
犯罪組織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怎樣來看,組織型詐欺跟非法博奕,基本上不是一兩個人可以承擔,甚至背後都跟幫派有關。我們的司法、立法者好像還停留在沒有網路的時代,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從輕看待,簡單處理。
詐欺罪呢?線上博奕,甚至連街頭上的合法賭博電,都非常可能有詐欺之實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博奕機台被動手腳,讓賭徒誤信賭贏之機率,這算詐欺嗎?還是沒善盡告知,有疏失而已,願賭服輸。
對於新時代裡的智慧型、科技型犯罪;對於有分工、有計畫的犯罪組織,司法應該做的應該是給予其最大的處罰吧!我們看到了被宣揚的判決嗎?犯罪之徒有因而收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