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翟蘭萍表示,現行規定,申請人只要出具出生證明,即可進行出生登記,至於性別欄位可填寫男、女或不明。若性別欄要註記「不明」,需檢附泌尿科或婦產科證明文件。
她表示,2015年內政部曾邀請專家學者、性別團體開會,向行政院提出「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建議報告」,其中建議已摘除性器官者,無需再提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文件,直接持已摘除手術證明就可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也建議法務部專法規範性別認定變更要件。
至於未來新式身分證是否會有性別欄,翟蘭萍說,還要蒐集意見,尚未定案。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
一、雙性人因出生登記制度之要求,致有必須決定性別之問題,但就身分證件等部分,適逢內政部研議身分證改版事宜,實可參照其他國家作法及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適度修改給予第三性、其他註記或無性別註記。
二、雙性人因前述出生登記制度之要求,或父母、社會氛圍之影響,時常過早被「決定」性別,致於青春期或成人後常有再行變更性別登記之需求。然而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內政部、衛福部及法務部於相關會議一議再議,議而不決,交付研議後或無下文,實應切實檢討改進。
三、行政院及所屬相關部會欠缺對於雙性人的社會支持,教育部、勞動部欠缺對雙性人議題認識及宣導,致雙性人於教育、職場過程中時遭歧視,教育部體育署長期未能制定有關法令,以因應雙性人在體育競賽上參賽問題,相關社會支持措施均有不足,與憲法第15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之扶助弱勢等意旨有違,應確實檢討改進。
四、傳統二元性別區分造成雙性人在社會各方面適應問題,行政院除了應積極承認雙性人真實存在外,更建議應再深入研究其等在各方面之問題,宣導社會正視雙性人天生的多樣性,避免各種「正常化」的社會壓力,扼殺了只因天生與傳統價值想像不符者的人性尊嚴、生存需求及未來發展,以符世界人權宣言人人均生而自由平等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