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利害衝突案件 呂秋遠違反律師倫理被記申誡

2018-06-1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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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呂秋遠由於接受兩件具利害衝突的訴訟案件,違反律師倫理,日前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資料照,吳逸驊攝)

知名律師呂秋遠由於接受兩件具利害衝突的訴訟案件,違反律師倫理,日前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資料照,吳逸驊攝)

知名律師呂秋遠於2015年間,分別接受一對夫妻委託進行兩件訴訟官司,但是兩件官司存在利害衝突關係,因此呂被依違反律師倫理規定移付懲戒,日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將予以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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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丈夫控妻通姦、又接妻子委託告小三 呂秋遠違律師倫理

呂秋遠於2015年5月,接受一名丈夫委任,擔任其控告妻子妨害家庭的律師,基於委託人丈夫的利益,律師應在該訴訟中主張妻子與第三者有通、相姦事實。然而,呂秋遠又於2015年6月時,接受該名妻子委託,控告第三者權勢性交。

雖然兩個事件分屬不同的訴訟案,但兩案委託人是立於不同事實的正反雙方,兩件訴訟案因此存在實質的利害衝突。而呂秋遠未得到夫妻兩人同意,卻先後分別接受兩人委任,有違律師倫理,台北律師公會因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原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律師公會不服、請求覆審,日前由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確定予以呂秋遠申誡。

《律師倫理釋義》:應事先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取得書面同意書

台北律師公會認為,依照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接受委任,應避免損害委託人及其他委託人利益,以建立律師與當事人的信賴關係,此也是律師的忠誠義務。

此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版的《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也明文指出,解免利益衝突責任條件為「當事人經告知後給予書面同意」,律師應合理告知後取得受影響當事人的同意,且同意必須於受任前以書面為之。以此案來說,呂秋遠先接受丈夫委任,如果後續還要接受妻子委任,應先告知夫妻兩人並取得雙方的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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