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跟鹽水的問題還算簡單,因為兩者目前都不具有地方自治法人的地位。以屏東縣為例,如果恆春鎮要與車城鄉合併,除了地名的爭奪是一個問題外;人口3萬人的恆春,居民多為閩南籍人士,但人口僅有約8千5百人的車城鄉則有不少的客家村落,過去還有辦法以選票來爭取客家人士權益及資源分配;如果這兩個鄉鎮合併,就是大併小,客家人與原住民的權益,會得到保障嗎?
行政院在上個月研提《行政區劃法》草案,賦予各級地方政府推動行政區劃的法源基礎;然而,除了地方自行提出行政區劃案之外,中央政府或是上級政府(如直轄市政府或是縣市政府)也可以提出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劃案,而且不用經過鄉鎮市代表會的議決通過就可以提案;其後,再經中央或上級機關的審議與核定,這樣就讓有將近80年歷史的鄉鎮市地方自治法人成為歷史。
存在就有他的道理,既然地方自治體可以運行到今日,基於地方自治的原理,我們就應該尊重地方自治體的自主,避免過度干涉。而地方自治體的法人地位存續與名稱這是何等重要的問題,國家要在這個地方去挑戰在地鄉親的情感嗎?
酒店關門酒客自然會走,人口不足、稅收不夠,使鄉鎮市公所難以經營,若我們給予它們高度的地方自治,他們自然會去生財,找尋財源管道;走到最後還無法經營才去考慮合併一途。筆者始終認為,行政區域整併是一個縣市廣域治理的最後手段,這個方法深具強制性與非民主性格,非到必要儘量不要進行,因為地方自治法人也是一個生命,能自主為意思表示,既然他能走到今天,並且可以自主營運,我們為何要奪去他的地方自治法人資格呢?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