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棍子掉了誰來撿?「數位發展部」待解的三角關係

2022-09-0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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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現有的反壟斷體制難以維護數位市場的競爭?前述芝加哥大學的Stigler報告提出了言簡意賅的解釋。自1970年代起,美國反托拉斯法制過於相信市場自我糾正的能力,逐漸形成非常高的舉證和論述門檻,冗長精密的調查和蒐證要求,導致執法困難,且對於變化快速的數位市場呈現緩不濟急的困境。加上數位平台服務傾向不對消費者收取金錢上的費用,而以蒐集個資、投放廣告作為使用服務的代價,這對精於價量分析的傳統反托拉斯法制,形成一定的挑戰,也讓上述的執法困境更是雪上加霜。這些情形都不是美國所獨有,各國都需在現有法制上進行改造,英國去(2021)年在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MA)成立數位市場部門(DMU),歐盟也在今年通過了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準備由歐盟執委會在明年啟動對於數位平台的嶄新管制措施。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於今年3月發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也是出於相同的背景,並期待當時籌備中的數位發展部對於新聞分潤及資料治理等議題有所領導或發揮一定之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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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從數位發展部成立的背景和緣由,到成立之後的組織編制來看,似乎僅著重在於資安建設、數位相關產業的輔導和資源管理等,所謂「數位發展」,是否相對於「管制」,成為一個只管「胡蘿蔔」而不拿「棒子」的機關呢?與數位發展部的成立作為配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織法進行修正,納入「網際網路傳播」作為新的業務職掌,也說明了數位發展部的初衷,可能並非作為一個數位市場的管制機關。然而,通傳會對於數位市場的管制僅限於「傳播相關領域」,在受到巨型平台所影響支配的其他數位市場範疇中(例如搜尋引擎、作業系統、各種雲端服務及線上服務等),本文所論述的管制缺口確實存在。觀察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所規定的「數位產業發展」、「數位治理」的目標(第1條)以及「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法規」、「資料治理」(第2條)等執掌事項,在政府數位經濟政策的分工上獨具層級高度與專業性,應該仍值得期待其在未來有更為具體的管制法規授權之下,也拿起數位市場管制的「棒子」,發揮數位平台管制及積極促進數位市場競爭的功能。

綜上所述,在數位經濟與平台經濟的時代,世界各國皆須面對數位經濟、通訊傳播及反壟斷三種政府管制領域,並在政府組織與功能上進行分合、調整與協調。我國並不例外,數位發展部的成立值得一定的肯定與期待,但在數位管制所形成待解的「三角關係」,可能只是改變的第一步、填補管制缺口的開始。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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