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數位發展」?在「數位發展部」成立幾天後,4位關懷我國新聞媒體發展的學者聯合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認為新聞媒體和Google、FB等巨型數位平台的分潤和議價問題,應由數位發展部主責。其中,政大王立達教授並批評,此問題歷經一年多,仍找不到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有沒有主管巨型數位平台相關政策的空間?如幾位學者提出的草案內容,從組織法的文字來看,是有的。然而,此問題牽涉到巨型數位平台的管制議題,之所以一直「找不到主管機關」,實是由於我國對於數位市場的競爭和產業的健全發展,在政策規劃上出現了重大的管制缺口。
巨型數位平台的管制缺口不是我國獨有的問題,近幾年來歐美先進國家不約而同對此進行檢討,並採取立法及政府組織調整等對策。我國似乎仍未關注到國外對於此問題的重視,在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許多相關議題預料將會不斷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三角關係中打轉。法制表面上的機關權限安排看似有條有理,卻有可能對於日漸傾頹的數位市場競爭環境,滿朝文武皆說愛莫能助。媒體議價及分潤的問題,應該只會是其中一例。
話說從頭,Google、Facebook等跨國巨型數位平台,不僅深入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其在藉由強大的網絡效應鞏固市場後,透過平台對於海量個資的掌握與演算法的運作,對於市場競爭、個人隱私、言論自由及民主政治等方面,都形成迫切的威脅。許多先進國家對此的共識已經逐漸形成,包括美國的芝加哥大學Stigler研究中心、英國財政部及澳洲消費者及競爭委員會,皆召集各界學者專家集思廣益,產出了厚達數百頁的報告,而傳達出極為一致的訊息:巨型數位平台所擁有的市場力和大數據,導致其對於相關產業中的市場參與者及消費者,形成了不當的壓迫和宰制。因此,必須在現有的反壟斷機制(又稱為反托拉斯或競爭法,在我國即為公平交易法)外,由針對數位平台的管制機構,採行以「資料治理」和「促進競爭」為核心的管制手段。
以新聞媒體為例,為何各國開始要求Google和Facebook「分潤」給新聞媒體,源頭在於平台對於傳播管道、大數據及廣告市場的支配力量,使得許多媒體已經失去「觸及」消費者的能力(無論是新聞內容和廣告),在平台化的經營環境下,新聞閱讀的流量和廣告利益每每由平台收割,新聞媒體難以獲得應有的收入。對於新聞媒體的困境,有兩個可能解方。其一是允許並強制媒體產業和平台之間的分潤協商,直接促進新聞媒體的財務狀況;其二是透過「資料治理」和「促進競爭」的管制手段,改善巨型平台對於大數據以及數位廣告市場的壟斷情形,從根本上強化平台上各種事業(包括新聞媒體)相對於平台進行議價、競爭而與平台共存共榮的能力。無論直接或間接的解方,本質上都是政府對於巨型平台的市場力量,介入並採取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