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中和2歲童恩恩染疫過世,恩恩父親追查延誤送醫真相,日前向新北市府3個機關請求1元國賠。新北市法制局稍早以新聞稿公布結果指出,該案經新北市府及消防局、衛生局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委員詳細詢問、審查處理本案之始末及法令依據,咸認為新北市府、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3機關審議後,都認定國家賠償不立,且認定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
消防局表示,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新冠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關於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
法制局指出,針對林先生、詹女士請求國家賠償案,經審議結論,市府已善盡督導之責,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另消防局及衛生局的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也分別決議消防局及衛生局執行本件緊急就醫流程並無違失之處,本案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
新北市政府表示,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