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簡正偉指出,這2間公司都是在邱于軒當選議員之前就已經成立,且承辦中小學營養午餐多年,也因為品質優良、物美價廉,受到各個中小學青睞,這和邱當選議員無關,更不可能有利益輸送的情事。因此,2人在收到監察院處分書後不服,再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監委:張簡正偉未揭露與邱于軒關係
不過,根據監察院19日公布的《廉政專刊》第193期公布訴願決定書指出,張簡正偉在接受監院約談時,就表達「2019年3月首次投標時,就有人提醒我要揭露」、「消合社的部分是我自己經手處理,因為消合社有提供揭露表給廠商,所以依消合社提供的揭露表填寫」、「我在2019年3月投標時,每一個標案都有附上揭露表」、「有關消合社陳述:我在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間投標都沒有揭露表這件事情, 我不清楚消合社這樣說的原因,我確實有填寫揭露表,檔案存查或歸檔都是他們內部的事情,不能因為消合社的疏失而誤陷我」。
針對相關說法,監委認為,依照張簡正偉的陳述,他在投標時就已知道《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關投摽文件內據實表明身份的規定,且他也自稱是自行下載事前揭露表填寫,也在投標時提供給消合社,顯然知悉「應提供事前揭露表之義務」。
監委指出,張簡正偉在訴願中辯稱消合社提供的招標文件內,並沒有附上利益迴避揭露表文件,因此無從知悉消合社採購是否受託代辦、或是消合社以自己名義採購,這個說法顯然和他自己陳述的前後矛盾,有意規避處罰;此外,張簡正偉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投標時,都沒有提供採購案的事前揭露表,直到2020年9月媒體披露後,才問消合社「是否需要揭露? 」,並在同年10月把揭露表給消合社,顯示他確實知道相關法律推定,卻沒有在投標時據實表明和邱于軒的關係。
此外,消合社依《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採購要點規定,經過高雄市各級學校委託辦理午餐食材採購,在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就應該受委託學校監督,且高雄市政府各級學校的校務,屬於市政府監督業務,因此依法規定也受高雄市議會監督,所以此案當然適用《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因此決議依照原處分裁處。
邱于軒:勿將我個人和先生事件混為一談
對此,邱于軒強調,這件事情跟她個人無關,被裁罰的對象是她先生的公司、不是她,這件事是她老公公司的事情,她先生現在仍正進行相關的行政訴願;而她個人在外界遭受質疑之處,都已經在法院相關訴訟中得到清白,她無任何不法情事,希望外界不要將她和她先生的事情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