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來愈多的真實社會事件反映,在許多能夠狡猾躲過社會道德、法律制裁的性侵害案件中,多不乏權勢性侵的類型;更甚者,不少權勢性侵被害人到頭來還常被世人指涉為:「假被害、真小三」,甚至反指為「仙人跳」的設局人或共犯。
律師:檢方認定就算數
宏緯法律事務所鄧為元律師表示,權勢性侵是指依《刑法》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即無論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無血緣或法律親屬關係,只要經檢方認定行為人利用被害受自己監督、醫療、公務、業務等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便可構成違法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228條應可視為我近年比照人權主義先進國家,在《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增修條文的一大進展!自此以後,「驗傷單」不再是性侵害受暴的唯一鐵證;而面臨性侵者的暴力威脅,被害人亦大可不必只能在生命與貞操之間擇一保全。
即有了權勢性侵相關法條的依據,檢察官與法官便可衡酌原告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令被害人「明明不想要,卻又不敢不從」的長期利害關係;再參酌其他相關人證、物證(實務上權勢性侵案被害人往往不只一人;物證則可能包括被害人日記、錄影、錄音等),便有機會讓那些自以為能仗著權勢為所欲為的「權狼」現形伏法。
性侵被害人 不敢向外聲張、求援
無奈現實與理想之間的鴻溝,往往超乎我們的想像。事實證明,由於權勢性侵疑似案件相較於強制性交、亂倫性侵等案件,取證更加不易,多數權勢性侵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部分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外人眼中,可能只是對應在道德上各打50大板的「野鴛鴦」。
影響所及,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近年國內警方雖每年平均都破獲3、4000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但移送罪嫌多為性交猥褻、對幼性交、共同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其中權勢性侵移送案件數,至少已連續6年掛零;可見《刑法》228條雖在國內婦女團體引頸期盼下誕生,眼前充其量也只是隻滿口缺牙的老虎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