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權勢性侵定罪僅38件 比例過低
然而翻開「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登錄的資料顯示,在近3年國內每年經法官審理判刑定罪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其中屬權勢性侵、權勢猥褻,甚至加上權勢性侵未遂者,2013年僅18件、2014年15件、2015年5件,即3年累計僅38件;且其分別在當年全國妨害性自主判刑案件總件數中所占比例,僅區區千分之9.5~15.8,也確實讓人感覺「怪怪的」。
權勢性侵案件數太少 檢察官難為
對此,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現任執業律師胡原龍表示,在他看來,關鍵不是出在被判刑定罪的權勢性侵案件數太少,而是這類案件先天能夠進到司法體系的「分母」,本身就實在太小了,「為被害人伸張正義是司法官的天職,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
胡原龍進一步解釋強調,身為檢察官及法官,既然手握《刑法》228條這把寶刀,當然也想善用、懲治有罪之人,但無論如何,司法官執法還是要必須本其專業及良心,並兼顧嫌疑人及被害人兩造人權,依可信具體證據公正執法;總不能為了討好民粹,就樁樁起訴案都判有罪、且件件重判!?果真如此,試問還需檢察官、法官何用?而所謂的法治精神,更將蕩然無存。
同是國家司法官,檢察官與法官的立場與功能卻全然不同。檢察官雖有權代表國家法律,對高度涉嫌犯罪之人提起公訴;但另方面嫌疑人也有權針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聘請專業律師遍尋反證,並極盡全力為之辯護。而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最終法官只能視兩造舉證事實的強弱程度,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無論面對何種類型案件,這把法律的天平都不應預設立場!」
檢察官提公訴 法官判有罪約60-70%
胡原龍說,熟知國內法界運作的人士都知道,一般來說,針對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法官最終判決有罪的比例約在60~70%之間!
為了印證胡原龍的經驗之說,《風傳媒》在法務部的協助之下,獨家取得全國近5年(2011~2015年),經檢察官依《刑法》228條違反權勢性侵罪之嫌提起公訴的總人數為121人;扣除獲判無罪,或因罪輕得緩刑、易科罰金,甚至極少數因故(例如被告死亡)無法執行法官判決者,同期被判有罪且發監執行人數為89人,占121人比例73.6%。即相關比例不但與胡前檢座的說法相當吻合,且持平來說,國內權勢性侵起訴案被判有罪率,似乎已略高於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