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之後,各界關心《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立法院長游錫堃29日下午召開朝野協商,各黨團針對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立法院院會30日下午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警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此外,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地調查小組。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僅規定員警使用警刀、槍械的時機,但警員面對實際情況時,常須經冗長思維程序,才能決定使用何種警械,容易延誤判斷時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因此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的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至於警械使用時機、警員何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三讀條文明定4種情境,包含: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他人;二、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釐清警員槍械使用時機 內政部將成立調查小組
此外,為釐清警員使用警械是否妥適,三讀條文新增,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