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論文絕無可能8成雷同」 律師:博論113頁,資策會論文僅6頁

2022-10-05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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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今5日於立院表示,高虹安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經比對與資策會期刊論文有爭議的引用逾8成。(高虹安辦公室提供)

資策會今5日於立院表示,高虹安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經比對與資策會期刊論文有爭議的引用逾8成。(高虹安辦公室提供)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論文案延燒。資策會今5日於立院表示,高虹安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經比對與資策會期刊論文有爭議的引用逾8成,後續可能提告。對此,眾勤法律事務所黃俊穎律師表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共113頁,但她在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相關論文只有6頁,所以絕無8成以上與該期刊論文雷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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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穎指出,高虹安論文引述資策會期刊部分,完全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一來其博士論文撰寫是基於研究目的,屬合理使用範圍,所引用資策會的期刊論文也是高虹安作為第一作者,具有最大原創性,並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其博士論文應無侵害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之虞。

黃俊穎強調,高虹安博士論文為原創,且經口試及格,符合辛辛那堤大學論文規定及博士畢業標準。再者,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共有113頁,而其於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期刊論文單篇僅有6頁,依據博士論文及資策會期刊論文頁數比例,高虹安博士論文絕無具有8成以上與該期刊論文之雷同的可能。

黃俊穎說,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高虹安博士論文撰寫基於研究目的,在合理範圍之內,引用資策會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應符合前述規定。

黃俊穎表示,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係為商業目的或非榮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黃俊穎指出,高虹安使用其本人於資策會任期內發表國外期刊的目的,是撰寫博士論文的非營利性目的,且引用篇幅與博士論文全文相比,引用部分所占比例極低,又該等利用結果對資策會期刊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甚微。因此,高虹安在博士論文中引用資策會期刊,亦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最後,資策會期刊論文係由高虹安作為第一作者,具有最大的原創性,並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人格權。

黃俊穎認為,高虹安的博土論文為非營利性質之原創著作,並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於必要合理範圍內合理使用資策會期刊論文,所以高虹安博士論文應無侵害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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