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文化傳統觀念認為有土斯有財,造就台灣人以購買不動產成為保值財富方式,遂不斷推升都會區房價,造成現在台灣地區現在「低薪高房價」問題,但食衣住行為國民基本需求,台灣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因求學就業有租賃住宅需求者據統計已涵蓋我國總人口八分之一,而「買屋」或「租屋」除了個人經濟條件考量外,有關政府不動產政策與稅賦政策均應納入考量,現今不動產政策已逐步從「人人買得起」朝向「人人有得住」來改變,為改善的租屋環境。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甫自2018年6月27日開始上路施行。此為我國首部住宅租賃專法,除補充現行法令規範不足之處外,也整合了許多散見於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實在值得房東、房客們多加關注。以下即就租賃專法施行後,房東、房客們需要注意與因應的事項加以說明:
一、租約應注意內政部新頒佈「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內容
內政部在2016年5月23日原已頒布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此係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授權而來,所以,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並不適用於非消費關係的一般住宅租賃契約,而只適用具有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曾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是否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其出租行為均得以「消保法」加以規範。
但租賃專法第5條規定,租賃契約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般住宅租賃契約的條款,若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因此,只要出租或承租房屋以供居住使用時,不論房東是否為偶一為之或企業經營,均應遵循內政部未來訂頒之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雖暫未發佈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依內政部新聞稿內政部為提供住宅租賃或委任雙方更全面性之保障,依租賃專法之授權,研訂之契約書範本包括:
(一)、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
1、「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一般租賃契約), 適用房東非為企業經營者。
2、「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
(二)、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
1、「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