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中國國民黨籍召集委員張慶忠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案討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時,宣佈協議依法完成初審並且送交立法院院會存查。由於《服貿協議》牽涉既深且廣,在社會存有疑慮、朝野擾嚷不休之際,張慶忠僅花30秒時間宣佈完成委員會審查,引起一片嘩然。次日學生衝進立法院佔領長達23天。
學生這樣佔領立院的行為違不違法呢?照目前檢方起訴的罪名看來,大可分為四種罪名,分別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聚眾妨害公務首謀」、「侮辱公署」、「集會遊行不解散」等罪名。
在刑法上一個罪名成立與否可以分為:「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責任事由」。白話地講就是,你「客觀」上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且自己的行為和結果間也沒有什麼超出預期的反常出現,但你的「主觀」是故意、或是應該注意、可以注意,卻不注意時,即使這件事在法律上並未規定可以或不可以做,但社會上對於民眾有著必須尊重立法院等行政機關的期待,因此,學生在與社會價值衝突的情況下做出佔領立院的決定,在主觀和客觀條件都符合之下,犯罪就成立了。
現行刑法第21到24條明文規定一些合理價值衝突取捨的不罰事由,例如公務上合理的行為、依法令所為的行為,還有大家最耳熟能詳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但此外,仍有一些法律沒有明文、但在價值衝突比較之後,依然認為其能夠阻卻違法(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實際上不會被處罰)的可能,例如得到當事人同意的傷害,像是BDSM(皮繩愉虐)等情況。
學生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涉及違法之處是「價值衝突」的部份,即所謂「抵抗權」。抵抗權是一種憲法上未明文的權利,是國家制定出不合理、不符合人權法律時,人民可以行使的權利,只是,必須理解的是,每一種基本權利都有它使用的界限、不能被無限上綱。抵抗權不能被無限上綱的原因來自臺灣的民主體制,因為臺灣行使代議士民主,經由選舉選出代議士代替我們行使權,如果什麼事件無論大小輕重都行使抵抗權,將會使得臺灣民主體制崩毀。
以德國為例,德國雖然創造了抵抗權概念,但卻認為抵抗權不能做為一種阻卻違法之事由。不過法律學者林鈺雄教授認為,德國對於抵抗權之見解是來自於其國家民主之健全,不會出現張慶忠這種30秒偷渡法案的誇張行徑,因此臺灣應該考量目前的民主現況,而不能直接援引德國實務。
我也同意林鈺雄教授之看法,在太陽花一案中,抵抗權應該可以做為一種價值,來和遵守法規的價值進行抗衡,成為一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
本次服貿未經合法的程序而通過,雖然另外有方法(釋憲)讓法案無效,但是釋憲的立委聯署門檻太高了,在政治角力的情況下應該沒有辦法通過,在此情況之下,行使抵抗權就是一種最後手段了。
在太陽花學運中,學生以行使抵抗權的手段,避免臺灣的主權及自由民主受到中國影響。在價值衝突上,雖然抵抗權行使時不應該被無限上綱,但有趣的是,學生佔領立院期間,民調上大多數的人是支持佔領行動的。由此可知,我們應該可以認定,佔領行動是一種主流民意行使抵抗權的結果,自然可以做為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從而使學生因佔領立法院的行為而被認定涉及的各項犯罪均因阻卻違法性而均不構成。
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似乎未曾考量到有阻卻違法的可能性存在,檢察官既然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者,維持憲法秩序當然屬於其工作之一環,所以即使在偵辦刑事案件,也需要有憲法層次的思考高度。忽略學生佔領立法院此一行動具有維護有效權力分立的憲法價值,正突顯出承辦檢察官對憲法認識的低落。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