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交通部預告了要修法,表示汽車在圓環或交叉路口應切至「最外側」車道,行駛至路口後再右轉,違反規定者將可處600到1800元。以及明定2023年7月1日起將納入新車標準配備才能申請牌照檢驗,發生車禍或車輛故障,駕駛人離開車輛需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高可見度服裝等反光服裝或背心。至於前者能解決交通問題嗎,個人實不能苟同。
台灣的交通亂象已經持續了非常久,而歷經多次修法不能得到解決,那是否應該回歸源頭去看看一開始在交通道路設計方面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 個人認為台灣的道路設計相較於國外有十分大的差距。所謂的(機)慢車道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又或者是否應該將機車列為慢車? 而新法所說的最外側車道通常都會是慢車道,那為什麼不將道路設計成左轉道、直行道、右轉道就好,而要去區分所謂的快車道、慢車道。這樣既可以解決人們戲稱的「待撞區」,也可以減少車禍的發生。
而第二項法律,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畢竟在國道上發生二次車禍真的是很常見的事,所以穿上反光衣服也可以稍微避免駕駛人沒有看到人而造成悲劇的發生。希望政府可以多聽民眾的心聲。
*作者為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