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此薄弱的互信基礎上,唯一可以突破這種彼此猜忌氛圍的辦法是讓兩岸事先訂下從現在到正式統一前對另一方具體可檢驗的期望,並要求兩岸遵循特定時間表逐步完成這些期望。任何未能滿足預定要求的行為將視同違約,賦予另一方取消整個和平協議的權利。
根據以上原則,一個對臺灣相對理想的和平統一協定架構應包含以下幾個元素:第1,兩岸在N年後統合成一個中國政權,但統一後臺灣繼續保有原有的民主司法人權。第2,中國在未來N年內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第3,中國在未來N年內逐步改革特定區域內的民主司法制度,使其至少達到新加坡2022年的水準。第4,臺灣在未來N年內的內政外交政策逐步從「親美遠中」轉向「親中遠美」。
在這個架構下,中國對臺灣最重要的期望應該是臺灣的內政外交政策逐漸向中國靠攏,最後在正式統一前,中國與臺灣的外交政策彼此同步的程度甚至超越美臺之間外交政策的同步性。而臺灣對中國最重要的期望應該是中國的民主司法制度逐年進步,漸次拉近與臺灣的距離,至少在特定區域內,把距離降到特定程度以下。這樣的設計讓中國以改進內部民主制度體現對維持臺灣既有政治制度的保證,應可大大降低臺灣人對統一後能否保有既有民主司法人權的懷疑與焦慮。
如果兩岸果真成功達成基於以上架構協商而出的和平協議,美國將成最大的輸家,因為中臺聯手必然大舉推升中國與美國爭雄稱霸的實力。這時,因其供應鏈的龍頭地位,臺灣的護國神山反而可能變成美國阻撓兩岸和平統一的主要因素。為了排除這樣的阻力,兩岸和平協議或需附帶將很大一部份護國神山產能移出臺灣的措施,以保障美國為首勢力在兩岸統一後的經濟發展安全。這樣安排的目的,就像當兩家公司合併有寡占嫌疑時,需出清一些關鍵資產,以平息競爭者對合併可能造成反托拉斯型壟斷的疑慮。
*作者為清大資工系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