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彥觀點:關係不再親密,誰的錯重要嗎?談民法「有責離婚」違憲審查

2022-11-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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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情感與親密關係,也許無法直接複製貼上,但可以互相學習進化,法律制度的改變也能相當程度地加以形塑。衷心期盼能藉此違憲審查的契機鬆綁民法對有責配偶離婚的限制。(美聯社)

筆者認為情感與親密關係,也許無法直接複製貼上,但可以互相學習進化,法律制度的改變也能相當程度地加以形塑。衷心期盼能藉此違憲審查的契機鬆綁民法對有責配偶離婚的限制。(美聯社)

2022年11月15日上午,我國憲法法庭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否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原則進行辯論(案號: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憲法法庭的最終裁判,關乎現行婚姻制度是否能因應台灣婚姻家庭的重大變遷而與時俱進,值得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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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憲法法庭的前身即大法官解釋,在2017年做成的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憲法所保障的婚姻並不只是異性間的結合,使台灣社會朝向更多元、更重視性別平等發展。

雖然二年後制訂的同婚專法仍有諸多不及民法之處而持續有改革倡議,但專法中並不限制有責配偶離婚,似乎未有聽聞反對意見提出?同婚專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對此表示原本有設計苛刻條款的提議(註1),簡言之只有在對被離婚的配偶過於嚴苛的情形例外不准有責配偶提出,但仍有爭議而未納入,是否同婚專法起草者某程度也承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有許多問題且早已過時,因而無法完全襲用民法的設計?

事實上就倡議團體的觀察(註2),在各國同婚尚未法制化前,同性伴侶共同生活早已成為社會既定事實,且自行發展出獨有的共同生活模式與較為平等的協商式親密關係文化。一來因為是同性間的交往,所以較有潛力跳脫傳統性別分工的觀念與實踐;二來同性間也很難透過以異性戀為預設對象的社交場合相識交往,必須各自想辦法尋找對象,於是每一對伴侶組成來源和差異性極大,別說參考異性夫妻了,就同一群體中也很難相互複製經驗,一切都得透過伴侶間各自坦承及溝通自己的需求、找出彼此可共同生活的交集、協商共同生活領域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並加以互相承諾,藉此達成「個人自由空間」和「共同生活領域」之間之平衡。倘若承諾無法兌現,也往往能溝通和調整相處模式;或選擇各自回復自由之身,祝福而不耽誤彼此。如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同婚專法第17條的設計幾乎無人撻伐:當關係破裂時,沒有一方可以再藉著追究是誰的錯比較多,去勉強兩人待在無望的婚姻關係,還不如及早重建個人生活,回復個人自主。同婚專法施行3年半,雖然不能保證每一對都能終老,但司法實務上多數是協議離婚,較少看到在法庭中出現曾經相愛的兩人互撕私生活中的種種不堪,子女親友還得被迫站隊的戲劇性場面,看來同婚專法擺脫有責離婚的制度設計,相對上更能促進人們「好聚好散」。

情感與親密關係,也許無法直接複製貼上,但可以互相學習進化,法律制度的改變也能相當程度地加以形塑。衷心期盼能藉此違憲審查的契機鬆綁民法對有責配偶離婚的限制,這也是對還困在牢籠怨偶們的救贖吧。

註1: 參見法務部就本件憲法訴訟所提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5頁,可自下列憲法法庭網站下載。

註2:參見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就本件憲法訴訟所提法庭之友意見書第8頁,可自下列憲法法庭網站下載。

*作者為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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