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步青觀點:一次看懂兩大房仲的司法爭議

2022-11-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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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義房屋與永慶房屋兩大房仲龍頭間的廣告爭議越演越烈,已經由廣告戰打到法律戰,為此,法院已陸續就兩大房仲間的廣告內容做成裁判,由於相關裁判涉及數位時代下商業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等議題,影響消費者及閱聽大眾權益甚鉅,因此本文擬藉由法院最新裁判內容,帶領讀者一次看懂兩大房仲的司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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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關鍵字:移除、禁止散布

先前永慶房屋在銷售廣告刊登「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的聲明,經信義房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永慶房屋排除侵害,然由於民事訴訟曠日廢時,因此信義房屋另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就是暫時禁止或命令行為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影響行為人的權益甚鉅,因此一般法院都會審慎衡量是否有聲請的必要性,以避免利益失衡,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卻極為罕見同意信義房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原本假處分範圍僅限於實體廣告看板,經信義房屋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於日前作成裁定,命永慶房屋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永慶房屋在電視、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物外牆看板之銷售廣告刊登「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之聲明,並均應移除之,理由略為信義房屋所受的損害,遠大於永慶房屋因准許假處分可能蒙受的不利益,並有害維護公平競爭市場正當秩序之公益,依利益衡量原則,法院堪信信義房屋已釋明保全必要性。

此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新聞媒體作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禁止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以網頁嵌入超連結或其他公眾週知之方式,散布對信義房屋不利之文章及影片之網頁連結,可見,在數位時代下、新媒體與所其衍生的行銷模式,過往較少被法院關注的利用網路大量投放,散布不利於競爭對手文章的行為,已被法院正視,並認定對於信義房屋之聲譽確有造成負面刻板印象、營業利益受有重大損失等之難以回復侵害,並可能有害於維護公平競爭市場正當秩序之公益。

後續關於這兩案的相關訴訟程序,可以持續觀察法院最終見解,然由法院裁定已分別明確命永慶房屋移除聲明,及禁止好房公司散布網頁連結可知,法院對於商業言論及新聞媒體報導已畫出一條紅線。

法院裁定有無違反商業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依據釋字第744號解釋意旨,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77號、第62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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