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地方大選剩下幾天,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捲入助理費疑雲案,打得火熱,吵得沸沸揚揚。高虹安到底有沒借用人頭,捏名虛報,冒領、詐領助理費?又助理費如何流入流出?選民也看得霧煞煞。
立法委員置公費助理,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院組織法,只規範立法委員及黨團可以聘用的助理人數,卻未規定所謂「一定數額之助理費」是多少。因此,立委助理的待遇,實際上是由立法委員決定。至於助理費如何運作、使用,處分,法既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自有彈性運用的權力。倘無冒領、詐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法並無不合;但不免遭受物議,引起爭執。
其實, 國會助理聘用不法制化,讓立法委員與助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訂雙方僱傭契約;對於助理權利、薪資及福利等所得多寡,任由立法委員決定;又其助理費,若巧立名目流用,祇要無意圖自己所有,法又無明文禁止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助理為一口飯吃,祗能忍氣吞聲,也無可奈何。
近年來,數起縣市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風波,遭判刑幾個月,甚至幾年者,吾人不願見立法委員重蹈覆轍。因此,面對高虹安助理費爭議疑案,主管機關允宜對國會助理的聘用,深入檢討,早日完成立法,以杜爭議。
對此,已送入立法院的「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允宜即速完成立法,俾對助理費金額多寡,及如何審計、核消、管理等詳加明定;並定訂聘用國會助理相關的資格條件、報酬,及其權利義務;以防助理費浮濫使用,並讓立法委員不再認為國會助理的報酬,是屬於立法委員的恩給。
*作者為退休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