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第81條)。這是規定在第七章「司法」,該章條文裡提到的法官,理論上當然都應該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法官。不過不但威權時期審檢不分的「司法官」概念讓檢察官也享有終身職保障,大法官也曾經在一號解釋裡運用奇特的法學方法肯定了這個保障。
台灣的憲法解釋是否傾向對「權力擴張」寬鬆,對「權利保障」嚴謹,可以暫時不論。民主國家也不是一定要用終身職保障法官獨立性,美國就只有聯邦法官享有終身職,各州的法官往往還要競選連任哩!檢察體系是行政權,當然更需要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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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大法官傑克森(Robert H. Jackson,右前一)被「借調」前往歐洲擔任盟國起訴納粹德國戰爭罪犯的首席檢察官,圖為紐倫堡大審起訴席。(取自roberthjackson.org)
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第81條)。這是規定在第七章「司法」,該章條文裡提到的法官,理論上當然都應該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法官。不過不但威權時期審檢不分的「司法官」概念讓檢察官也享有終身職保障,大法官也曾經在一號解釋裡運用奇特的法學方法肯定了這個保障。
台灣的憲法解釋是否傾向對「權力擴張」寬鬆,對「權利保障」嚴謹,可以暫時不論。民主國家也不是一定要用終身職保障法官獨立性,美國就只有聯邦法官享有終身職,各州的法官往往還要競選連任哩!檢察體系是行政權,當然更需要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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