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草案,法務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擴大處罰及增加沒收範圍,徹底斷絕人援、金援。
法務部強調,為確保社會安定及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責令所屬檢調機關秉持「強力瓦解、全面徹查、溯源斷根、除惡務盡」之原則,嚴辦重懲組織犯罪犯行。鑑於組織犯罪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危害社會甚大,新興組織犯罪模式更不同於傳統,結合科技犯罪、洗錢犯罪,其犯罪活動甚至跨越國界,此類犯罪動輒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不僅對國內之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恐使台灣國際形象受創。
法務部指出,部長蔡清祥對此極為重視,日前積極推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希冀從法制面治標也治本,一方面加強規範處罰密度,抑制擴張犯罪組織勢力之行為,另一方面擴大處罰及增加沒收範圍,以澈底剝奪組織犯罪之不法所得,阻絕不法犯罪誘因。
法務部強調,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斷絕組織犯罪之金援、人援,遏止犯罪組織發展或壯大之成效,以落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修法條文明訂,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指出,本條例將來完成修法後,對於近來招攬國人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之亂象,將課以重刑嚴懲,依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所屬執法機關也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並將全面掃蕩,從重究責,絕不容許戕害國人之組織或黑道犯罪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