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88會館案外案─評檢察官未經傳喚被告之不起訴

2022-12-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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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備局前少將張大偉收賄4500萬之收賄燒錢案,今年11月法院(新北地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軍訴字第3號)一審痛斥「嚴重玷污官箴、敗壞軍紀」重判十二年,但先前檢方一樣對張大偉作成不起訴(詳拙文解析國軍少將燒錢案,兼論檢方辦案之積弊),若要講「檢方已盡力查證,保障人權」未免太過糊弄民眾?按「國軍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興安專案)」可是牽涉台幣三十億的巨大工程案,張大偉收賄高達4500萬,張辯稱燒現金2000萬猶如燒冥紙?以上短短內容,不妨檢視檢方辦案是否草率及縱放惡劣被告。再看雄檢對黑心食品商人「大談被告一時失慮」緩起訴罰320萬了事?士檢黃睦涵私訊富商被告,價碼「緩起訴捐800萬至5000萬?」,雄檢當真慈悲無比矣。邢泰釗找黃睦涵飾演法官拍微電影「尋找正義」,做出來的正義(Doing Justice),當真伯樂與良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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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檢方「未經傳喚被告」作成不起訴?

20220509-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9日出席交接典禮。(柯承惠攝)
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柯承惠攝)

88會館案外案之另案吸金詐欺,日前經高檢署發回再議,固然值得欣喜,但嚴正的問題在於原案檢察官「未傳喚」被告郭哲敏即作成不起訴,檢察官辦案是否可以「不傳喚被告」作成處分?

按檢方濫訴包含「濫行起訴」及「濫行不起訴」,二者弊端或問題一樣嚴重,濫行起訴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君不見事隔二十年邢泰釗(高本檢)為《諸慶恩案(定存案)》聲請再審遭最高法院打臉,邢某只會作秀講「誤判零容忍」,卻忘了迴力鏢狠狠打臉自家檢察官(詳拙文:初論「諸慶恩再審案」─檢方濫訴、造成冤案?)。日前12/15邢某對該案提出非常上訴?新聞稿又談到「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之雙重責任。」邢泰釗到底要作秀幾次?筆者一陣無言。

司法實務上檢方「未經傳喚被告」作成不起訴,初步可區分成三種概況:「被告長年濫訴(例如實務上常見VIP,一年提告N件)、被告死亡及其他。」前二者為正常狀況,但細看這邊的「其他」,約莫是檢方懶得查案或心證已形成不一而足,依照嚴謹刑訴程序,若告訴人並非誣告,檢察官確實具有「傳喚被告當面查證」之義務。《刑訴》第228條第3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該規定並非「不必傳訊被告」,觀察近期檢察官個案不傳喚被告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固難認其必然違法,但是否不當,法務部及各地檢察署自應檢討之。

檢察官有罔顧人權保障之虞  對遊民等弱勢未經傳喚逕行起訴?

法務部遴選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最愛引用檢審會背書(提供人選供圈選)及倡談「落實公正、公開及透明、無私?」是以雄檢明日之星(金股)檢察官吳韶芹,近期該放入口袋名單升主任檢察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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