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蔡英文「論文門」事件中,最根本的「確認博士論文存不存在」訴訟案,又再次定期在今年11月29日、30日連續2日開庭辯論。3年前我替彭文正教授起訴後(案號:108訴字第5590),法官張詠惠(以下直稱其名,因為他不配當法官)不開庭不調查直接書面判決駁回,經我們上訴高等法院獲得勝訴,高院廢棄原不開庭、未經合法闡明(闡明,就是解釋說明之意)的張詠惠一審違法判決、發回台北地院更審後(新分案為110訴更一字第6號),就一直被我們用各種程序上法定事由阻擋不給已違法在先的張詠惠繼續審判的狀態至今。
開庭前不能先提出書狀的原因之一
筆者身為彭教授的代理律師,自然知道也經與彭教授本人及律師團隊討論後,雖然這次在法理上,我們仍然可以在程序上,多方依法據理力爭拒絕應迴避而不迴避的張詠惠進行審理,但在情感輿論上,起訴至今已經3年,若再不進入實體審理,定招致綠媒揶揄心虛不敢面對事實真相的攻擊,因此團隊積極分工就案件的爭點整理(含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應調卷及調查證據之聲請、就對方辯論狀所附證據事實的反駁,以及本件最重要的確認之訴訴之聲明有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等各部份書狀為準備。
但是,基於2件的聲請法官迴避案尚未完全確定,而綠媒卻帶頭散布假訊息,說聲請張詠惠迴避案已經被駁回確定云云,事實是,其中有一件以張詠惠本身已是彭文正的被告作為聲請理由的迴避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此一雙方已對簿公堂(至今累計已開庭7次、證據調查3次,仍在高院準備程序中)的迴避理由,法律上實在沒有理由判決不准迴避,正因此一重要迴避案仍在進行中,依法我方不能在開庭前向張詠惠遞狀陳述或聲請,否則將喪失請求她迴避的權利,因此只能所有書狀都準備好,看情形在29號首日或次日當庭、甚或在改期審理之後再提出。
法官堅持不闡明,但表態將實體審理
果如所料,11月29日第一天庭期,張詠惠不同意我們迴避及重新分「矚訴字」案的請求,案子被迫進入實體審理,在我表示訴之聲明跟之前一樣後,我們依照高院撤銷張詠惠違法而發回更審的判決指示意旨,要求張詠惠闡明我們的聲明哪裡或有如何無確認利益的情形或原由?但經我們前後3次請求闡明,張詠惠均不表態我們訴之聲明有無不當或不合法,但暗示她接受這個聲明,因為她公然聲稱「我更審前的前審是程序審,這次是實體審」,並表示她接下來就要調查證據、實體審理這個案件,所以我們就不再要求她闡明我們訴之聲明有無確認利益欠缺之疑義,繼續下一個訴訟程序。沒料到,張詠惠在第一天29日審判中感覺有誠意承諾的證據調查及訴訟應進行事項,在隔天30日庭都跳票,張詠惠竟然膽大到公然違諾,使得30日整個「訴訟指揮」程序變成「訴訟詐欺」程序!依法,當事人的訴訟上詐欺行為,是可以刑法的詐欺罪法辦,那法官公然在訴訟審判程序中使詐,又該當何罪呢? 以下就一點一點簡要說明張詠惠耍賴訴訟詐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