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也就是俗稱的台版「晶片法案」,於今(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並且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了解本案政策措施。
經濟部指出,台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也是國際大廠長期可信賴的合作夥伴,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
經濟部表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台灣,並且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關鍵產業研發費25%可抵減營所稅
關於本次修法四大重點,首先是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第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此外,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資抵減(金額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這次修正的條文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指出,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規模及名詞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而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滾動修正,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也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另一方面,立委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強調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發展。
經濟部表示,感謝產業界對於本次修法的支持與肯定,希望藉由台版「晶片法案」鼓勵產業加大投資力道,讓關鍵產業與技術深耕台灣,帶動中下游供應鏈持續茁壯,促進產業多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