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日表示,業界近期對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有所疑慮,擔心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
內政部指出,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依目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於授權辦法中明定。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內政部: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將納免許可項目
依內政部目前規劃之「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
內政部表示,對於建商關心的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的住宅,因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