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六條宣示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應進行「政策環評」(又稱策略性環評,簡稱SEA),有別於「個案環評」聚焦在單一開發行為及科學調查之層級,對採用的工法、技術,或對開發行為將造成衝擊的預防方式等進行預先評估,政策環評具有政策性、原則性及永續性等上位屬性,側重於徵集多方公眾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期能於個案開發的上位政策形成階段,便融入對環境面向的整體考量,並提前對潛在的環境影響作出預測及判斷,預擬可採行的替代方案,對於後續的個案環評提供指導方針,降低個案環評阻力。政府隨後公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已將能源政策列入應進行政策環評的項目。
蔡政府上台後,既然將「非核」列為首要能源政策目標,並宣示要在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如此重大能源政策當然必須先通過政策環評。然而,眼前所見,促成「廢核」所必須的替代能源相關開發案,卻在取得開發許可階段便引發個案環評爭議,影響所及,可能因為能源政策目標未能整體達成,導致能源無法穩定供應,連帶造成產業投資風險。
對此,政府應當儘速檢討問題所在,究竟是因為非核能源政策並未落實政策環評,以致未能有效評估出兌現非核政策可能帶來對環境的其他面向衝擊,還是因為我國現有政策環評法制根本欠缺完備,效用不彰,以至於即使經過政策環評,也無助於在後續政策落實階段,降低個案環評帶來的阻力,倘若如此,那麼進行政策環評也就毫無意義可言。但無論如何,政府必須為其政策負責,2025年能否實現非核家園的政治責任,再怎麼樣都不能推給環評審查。
*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