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船員就業環境的改善,不能僅是「見樹不見林」

2023-02-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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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籍船員的服從性、專業度及個人操守絕對遠勝其他外籍船員,但受到國際現實因素的限制,一直無法被國際市場所看見。(美聯社)

我國籍船員的服從性、專業度及個人操守絕對遠勝其他外籍船員,但受到國際現實因素的限制,一直無法被國際市場所看見。(美聯社)

正值新春之際,看見風傳媒有中鋼運通員工(黃先生)回應本人之投書,心中略有感觸,船員的工作性質正如此位黃先生所言,不但在勞動強度及精神壓力的較一般工作更高,在海上更需忍受和家人、親友分隔兩地的孤獨與寂寞,這份工作的甘苦滋味,如人飲水,只有親身經歷過才能真正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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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因如此,要真正改善船員的就業環境,不能只是「見樹不見林」、僅在特定議題的枝微末節上打轉,更糟的狀況是完全搞錯訴求方向,反倒將進一步限縮船員的就業環境。似乎只要將船員的僱傭契約改為不定期契約,船員的就業環境、待遇甚至是退休生活就會因此有保障,但事情是否如此單純?這點筆者是存疑的。

一、先從船員的僱傭契約型態說起,經查,近期高等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中之見解,均認為船員工作性質屬勞基法第9條特定性工作,船公司與船員雙方所簽訂之「定期僱傭契約自屬合法有效」。實務上遠洋航線簽署定期契約亦為國際主要慣例,符合業界作法。

簡言之,黃先生原文所言「判例上也大比重實應歸類於不定期契約」,顯非事實。

二、船員工作有其特殊性,在船上的工作也相當艱辛孤寂,每個環節每個流程都要相當專注,對身心靈都是極大的考驗與挑戰,也因此,有許多船員在下船後選擇休養生息、享受和家人團聚的時光,甚至是安排時間培養自己的興趣,航運公司尚需祭出「久任獎金」、「回任獎金」、「激勵獎金」等誘因鼓勵船員回任上船。誠如筆者先前所言,船上各個職位的工作有其專業性,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公司無法在岸上隨便「拉伕」就可以找人上來當船員。

有經驗的船長、船副們可以藉由其豐富的航行、泊港經驗與對特定水域的海象熟悉度,為公司縮短船期及營運成本,並作為員工敬業模範的表徵,尤其台灣船員從早期的3萬人跌到目前的4千人,在供不應求的供需現狀下,公司積極爭取船員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想要拋棄他們呢? 

所謂「下船即拋棄」的狀況,既非事實,也非業界現況。

三、另黃先生所提船員法規定岸休或候派船員須給予岸薪,似乎是對船員法的誤解,船員法第38條規定船員簽署僱傭契約後,等候派船期間僱用人應發給薪資,因此並非岸休或候派期間即必須給予岸薪,前提是雙方要簽署僱傭契約後,僱用人尚未派船的期間,實務上多數雇傭契約均以上船日生效為主,因此岸薪應屬特例。在法律明文規定下,筆者並不知目前有哪家國籍航商可以公然違法,不給予岸薪。

而我國籍船員無法輕易更換所服務之航商,實際上是大環境因素所致;在中國大陸打壓下,我國無法簽訂聯合國轄下的多數海事公約,導致我國的船員證及船員認證機制無法被其他多數國家所承認,這才是筆者最痛心的,也是我國籍船員目前面臨的就業環境最大挑戰。

相比之下,我國籍船員的服從性、專業度及個人操守絕對遠勝其他外籍船員,但受到國際現實因素的限制,一直無法被國際市場所看見。有識者若要為我國籍船員爭取權益,應該協同我國的外事、外貿單位積極向他國爭取相互認證的備忘錄或雙邊合約的簽訂,一起「把餅做大」才是為國籍船員的生路謀福利,我們自己關起門來閉門造車、自創規則,選擇違背國際實務慣例,才是真正故步自封、甚至讓船員的就業市場越變越窄的作法!

*作者曾任遠洋船員及國內航商的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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