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駁回黨產會抗告 欣裕台、中投案確定釋憲前停審

2018-08-0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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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裕台、中投公司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確定釋憲前停審。圖為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資料照,顏麟宇攝)

欣裕台、中投公司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確定釋憲前停審。圖為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資料照,顏麟宇攝)

欣裕台、中投公司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黨產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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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投及欣裕台為附隨組織,將收歸國有;中投、欣裕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理。

針對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民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北高行在6月11日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分書所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北高行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就北高行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黨產會不服,提出抗告。

「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 顯然違反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本件原審就關於政黨財產的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此外,黨產條例中關於「政黨」的定義,乃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的立法,並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該政黨自70餘年以前的財產,有違平等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另外黨產條例中關於「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其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道其意義以供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相關規定;北高行以有這些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無不合。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本件抗告無理由,應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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